被告人张祥栋、吴世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3:07
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由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释放。2016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伙同卢某祥(在逃)驾车多次盗窃他人养殖的蜜蜂。其中,吴某某盗窃4桩,盗窃金额7000元;张某某盗窃3桩,盗窃金额4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卢某祥等人驾车在纳雍县鬃岭镇铁厂村干河组将失主卢某某养殖的5桶蜜蜂盗走。经纳雍县公安局组织当地村民进行价格评价,卢某某被盗的5桶蜜蜂价值人民币2500元。

(二)2015年7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伙同卢某祥驾车在纳雍县勺窝乡汗齐脚村大岩头(地名)将失主李某某养殖的1桶蜜蜂盗走,三人将盗得的1桶蜜蜂藏于路边树林后,又于次日凌晨3时许到纳雍县鬃岭镇铁厂村丫口组燕子洞(地名)将失主李某忠养殖的4桶蜜蜂盗走。经纳雍县公安局组织当地村民进行价格评价,李某某被盗的1桶蜜蜂价值人民币500元,李某忠被盗的4桶蜜蜂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三)2015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伙同卢某祥驾车在纳雍县勺窝乡汗齐脚村大岩头(地名)将失主李某某养殖的2桶蜜蜂盗走。经纳雍县公安局组织当地村民进行价格评价,李某某被盗的2桶蜜蜂价值人民币1000元。

(四)2015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伙同卢某祥驾车在纳雍县勺窝乡汗齐脚村大岩头(地名)将失主李某某养殖的2桶蜜蜂盗走。经纳雍县公安局组织当地村民进行价格评价,李某某被盗的2桶蜜蜂价值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已赔偿失主卢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赔偿失主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赔偿失主李某忠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卢某某、李某某、李某忠对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吴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评价笔录,谅解书,收据,证人彭某、代某某、张某、万某某证言,失主卢某某、李某某、李某忠陈述,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盗窃4桩,盗窃金额7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3桩,盗窃金额45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已赔偿失主卢某某、李某某、李某忠的经济损失,卢某某、李某某、李某忠对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二被告人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梅

人民陪审员  周训谟

人民陪审员  刘 慧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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