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卢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月1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2月22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兴义市乌沙镇抹角村革里二组“大湾子”(小地名)自家的农田里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经实地测算,受害森林总面积为219.2亩;经鉴定,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币种下同)67 255.32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兴义市乌沙镇抹角村革里二组“大湾子”(小地名)自家的农田里烧杂草时,因风力较大,不慎将地边的一株杉木引燃,既而引发森林火灾,被烧的树种主要有杉木和部分云南松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测算及物价部门鉴定,兴义市国营林场革里国有林受害森林面积6.5亩,经济损失为2 337.7元,兴义市乌沙镇抹角村革里二组受害森林面积192.8亩,经济损失为60 156.49元,兴义市乌沙镇磨舍村独房子组受害森林面积19.9亩,经济损失为4 761.1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证实:卢某某生于1968年5月14日。
(二)抓获经过证实:卢某某到案情况。
(三)火灾现场有林地样地调查记录证实:兴义市国营林场革里分场2号小班6号样地,有杉树35株,平均树高5.8米,每亩234株。乌沙镇抹角村温家林子3号小班1号样地,有杉树3株,平均树高4.5米,每亩20株。乌沙镇抹角村温家林子3号小班3号样地,有杉树8株,平均树高5.8米,每亩53株。乌沙镇抹角村温家林子3号小班4号样地,有杉树3株,平均树高6.7米,每亩20株;有云南松7株,平均树高10.8米,每亩47株。乌沙镇抹角村贺家老宅3小班5号样地,有杉树10株,平均树高8.3米,每亩67株;有云南松2株,平均树高12米,每亩13株。乌沙镇磨舍村上田地4号小班2号样地,有杉树10株,平均树高7.8米,每亩67株。
二、证人证言
(一)卢某敏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17时许,我在自家地里做活,卢某某带了一把镰刀去她家地里做活,她家的地离我家地约十米远的。不一会儿,我听到卢某某喊“火燃上去了”,抬头一看火已经烧到杉树林里。
(二)余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18时许,我看见山林里起了火烟,就通知乌沙镇抹角村的村长朱某某,并叫革里六组的村民来灭火,但火一直烧到次日4时许。被烧的树林面积有点大,被烧的树种主要是杉树和松树。革里六组的全部林子都被烧了,革里四组的烧了大半,涉灾的户数比较多。我听说火是卢某某烧地时引起的。
(三)罗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23时许,我得知山火从小团地烧到独田,我家的树林也在其中。我们革里二组的树林被烧的就有三十多亩,涉及十六户人家,被烧的树种主要是松树和杉树。
(四)朱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17时50分,兴义市乌沙镇抹角村村支书彭荣统打电话通知我说大湾子起火了,火是卢某某烧草渣引起的。此次火灾被烧的树林面积有几百亩,被烧的主要是杉树和松树。被烧的树有革里二组的,有独房子组的,还有一片是国有林。
(五)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卢某某到她家地里干活,没几分钟那里就起了火烟。卢某某跑过来跟我说她烧杂草的火灭不了。
(六)查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17时许,卢某某过来跟我说她烧杂草引起了山火,请我通知人来打山火。
(七)郑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我得知乌沙镇抹角村革里的树林起火了,就立即拨打乌沙镇政府的值班电话,调度当地干部群众及时进行扑救,同时也打电话向兴义市森林公安局报案。
三、鉴定意见
(一)兴义市乌沙镇抹角村磨舍村革里国有林森林火灾鉴定意见证实:2015年4月18日森林火灾受灾区域为乌沙抹角村、磨舍村、兴义市国营林场,上述区域均为非工程造林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成林)356亩,均为人工植苗造林。森林林木受害面积219.2亩,其中,兴义市国营林场革里国有林6.5亩,乌沙镇抹角村革里二组192.8亩,乌沙镇磨舍村独房子组19.9亩,均为人工植苗、点播造林。
(二)兴市价鉴字(2015)192号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此次火灾有林地(成林)成灾调查面积219.2亩,认证价格为67 255.32元。其中,兴义市国营林场革里国有林2 337.7元,乌沙镇抹角村革里二组60 156.49元,乌沙镇磨舍村独房子组4 761.13元。
(三)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了卢某某。
四、勘验、辨认笔录
(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现场位于兴义市乌沙镇革里二组大湾子(小地名)卢某某家农地内,本次火灾系卢某某燃烧地里杂草引起。农地上方的边埂上是抹角革里二组林地,林地内多为杉木,有部分云南松树,被烧过的森林大部分树叶已枯黄,部分林木被烧死,现场留下黑木灰,树干上留下被烧后的黑色痕迹等残留物。
(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卢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与勘验笔录一致。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某某供述:2015年4月18 日17时许,我到革里二组大湾子自家田里烧杂草。我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烧了十多分钟后,突然一阵旋风刮过来,将烧燃的火苗吹到田埂上的一株杉树上,并点燃了树下的杂草。我立即用树枝灭火,但火势太大,几分钟就蔓延到山上了。我赶紧下山叫人帮忙灭火,路过查某某家时,我请她帮我通知村里的人,我接着去喊人。后来我和大家一起去山上打火,直到次日8时许火才灭了。被烧的树木有革里二组的、独房子的及部分国有林,被烧的树子大部分是杉树和松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卢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卢某某失火导致经济损失67 255.32元,火灾发生后,卢某某积极联系人员扑火,被烧毁树木中没有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且未导致人员伤亡,故其犯罪情节较轻,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佰陆
审 判 员 丰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显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庆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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