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杨兴乡修建造纸厂,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杨兴乡桐兴村方家湾组集体土地57.97亩,其中基本农田28.35亩。在陈某某修建造纸厂期间,正安县国土局多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但陈某某拒不执行,继续进行修建,导致该土地耕地被严重破坏,无法修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黔国土资发[2013]27号通知、国土资发[2009]10号若干意见、情况说明、征地补偿花名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翁丽琴
人民陪审员 李传孝
人民陪审员 贾 铭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