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韬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13
罪犯黄滔,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滔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2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滔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9.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500元;再查明,该犯合同诈骗所得财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5000元(已执行25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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