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文远减刑裁定书
罪犯龚文远,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龚文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文远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7.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龚文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文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8000元(已执行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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