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贺红云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20
罪犯贺红云,原无业。原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2000)黔刑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贺红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5月9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2年8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3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4月经本院减刑2年,2008年8月29日经本院减刑2年,2011年5月20日经本院减2年9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红云在2011年1月至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月至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月至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至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红云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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