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一庆减刑裁定书
罪犯陈一庆,原无业。原住修文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陈一庆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4万元(未缴纳)。于2012年12月17日从沙子哨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一庆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两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一庆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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