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范亚林减刑裁定书
罪犯范亚林,原无业。原住重庆市开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范亚林犯贩卖毒品、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缴纳)。于2008年3月2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2013年11月26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亚林在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亚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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