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俊勇减刑裁定书
罪犯宋俊勇,原无业。原住贵州省纳雍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宋俊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8月14日从云南省第四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3年07月17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29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俊勇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俊勇减去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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