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思略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21
罪犯任思略,原户籍地贵州省福泉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任思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4月1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起的假释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思略在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并已缴纳罚金2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思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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