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高华减刑裁定书
罪犯吴高华。原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吴高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于2011年6月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高华在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高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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