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故陆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21
罪犯夏故陆,原农民,原住黎平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黎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故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2年3月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系老年犯。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故陆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故陆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