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德富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21
罪犯杨德富,原农民,原住贵州省镇宁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德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8月14日从贵州省贵阳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1月5日经本院减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9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富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德富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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