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学彬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21
罪犯杨学彬,原无业。原住贵州省遵义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学彬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于2003年10月23日从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系累犯。2006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1年经本院减刑1年零7个月;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9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学彬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学彬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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