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秀林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秀林。原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凯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秀林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于2008年12月2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5月2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2012年5月28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林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秀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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