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苟程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22
罪犯苟程,贵州省遵义市人。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元)。于201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苟程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苟程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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