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郎承明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22
罪犯郎承明。住安顺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2)云高刑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郎承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系累犯。于2007年6月10日从云南省第一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2006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19年9个月,2008年、2010年经本院共减刑3年9个月,2012年7月5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郎承明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郎承明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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