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祖海减刑裁定书
罪犯王祖海。住平塘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黔南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祖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千元(已缴纳)。系累犯。于2010年7月1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祖海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祖海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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