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商正芳减刑裁定书
罪犯商正芳。住瓮安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黔南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商正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赔偿2千元(已履行)。系累犯。于2011年4月1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商正芳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综合记功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商正芳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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