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秀前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秀前。住凯里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秀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1年2月1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前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秀前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森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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