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邦富减刑裁定书
罪犯程邦富,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6)黔东刑一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邦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853.80(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5年。系老年犯。2006年5月30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5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2009年5月8日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2011年8月15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2012年10月12日经本院减刑10个月,刑期变更至2016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邦富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邦富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5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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