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云雨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25
罪犯胡云雨,务农,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余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云雨犯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于201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16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云雨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云雨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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