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文红减刑裁定书
罪犯彭文红,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文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服刑期间缴纳500元),继续追缴其所得赃款赃物(未缴纳)。于2012年10月11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文红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文红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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