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孝元减刑裁定书
罪犯王孝元,住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孝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缴纳200元),系累犯。于2013年1月29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孝元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孝元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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