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红减刑裁定书
罪犯张红,务农,住贵州省清镇市,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于2012年6月8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止。2013年11月12日经本院减刑7个月,刑期变更至2016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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