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耿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耿波,原住雷山县。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151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追缴违法所得20万(已缴纳10万元)。于2010年10月8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 至2020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波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波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减刑考验期为10个月,在此期间罪犯耿波应将未退缴赃款10万元缴纳完毕,逾期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撤销本次减刑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羽
审 判 员 杨晓春
代理审判员 欧 毅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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