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鹏、吴贵林、卢凤举、黄龙飞、朱仲兰、朱丽华、朱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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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23:33
公诉机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贤鹏,曾用名李贤明,小名小祖送,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贵林,曾用名吴有林,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龙飞,绰号老抠,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斌,贵州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凤举,绰号卢老三,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穿青人,住水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宽心,贵州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穿青人,住普定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仲兰,曾用名朱汝兰,别名朱春香,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丽华,别名朱娟娟,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永禄,贵州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仲兰、朱丽华、黄龙飞、卢凤举、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文卓、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仲兰、朱某某,以及被告人朱丽华及其辩护人伍永禄、被告人黄龙飞及其辩护人张斌、被告人卢凤举及其辩护人朱宽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七人经预谋后,乘坐由卢凤举开的面包车窜至镇宁自治县寻找迷信诈骗对象。到镇宁县后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后,在作“法事”期间趁机调包,盗走人民币48800元,七人均分。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七人经预谋后,乘坐由卢凤举开的面包车窜至安顺市寻找诈骗对象。到安顺市西秀区富家花园后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在“法事”期间乘机调包,盗走人民币9000元,七人均分。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七人经过预谋后,乘坐由卢凤举开的面包车窜至安顺市寻找迷信诈骗对象。到安顺市西秀区安运司菜场后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信任,在作“法事”期间趁机调包,盗走人民币33000元,七人均分。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六人经预谋后,乘坐由卢凤举开的面包车窜至镇宁县寻找迷信诈骗对象。到镇宁县后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在作“法事”期间趁机调包,盗走人民币5400元,六人均分。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七人经预谋后,乘坐由卢凤举开的面包车窜至威宁县寻找迷信诈骗对象。到威宁县邮电局门口后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管某某的信任后,在作“法事”期间趁机调包,盗走人民币34200元,七人均分。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七人经预谋后,乘坐由卢凤举开的面包车窜至六盘水市寻找迷信诈骗对象。到盘县红果镇后以迷信方式取得被害人万某某的信任后,在作“法事”期间趁机调包,盗走人民币10000元,七人均分。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七人经预谋后,乘坐由卢凤举开的面包车窜至普定县寻找迷信诈骗对象。到普定县顺时小区后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毛某某的信任后,在作“法事”期间趁机调包,盗走人民币6000元,七人均分。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等供述,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等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以七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意见,无辩解。

辩护人以被告人朱丽华、黄龙飞、卢凤举系从犯、已退赃款、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经预谋后,被告人卢凤举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七人窜至镇宁县城伺机作案。确定诈骗对象后,被告人黄龙飞假装问路,被告人吴贵林带路,被告人朱仲兰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吴某某信任,作“法事”期间借机用事前准备的装有冥币的包裹秘密调换装有被害人钱物的包裹,盗窃得人民币4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出生于1945年9月3日,与次子共同居住。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 2014年9月15日上午,我先后在镇宁城关镇东大街头桥、北街菜场路口遇见同一名中年妇女问路,第二次问路时旁边的男子说知道刘医生家住址。我心动就跟随,大家边走边聊,到老武装部门口遇见一妇女在打伞,该男子上前询问。我们三人跟随打伞的妇女来到新广场,她给问我路的妇女算命,后来看我额头时算出家庭情况,并说小儿子有血光之灾,要拿钱解。我深信不疑,就回家拿四张定期存折和现金3800元。在武装部门口,算命的妇女喊取款,我就把48800元取出交给她。她用黑色塑料袋分两包装钱,用透明胶布缠好,念经时叫我背对着她。回到家,我打开发现包内是冥币。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贵林供述证实:农历八月份,我、朱娟娟、卢老三、老抠、朱某某、小祖送一起商量,七人坐卢凤举驾驶的面包车来镇宁作案。我看见黄龙飞和一名老妇女讲话就走过去,她假装问我杨老师家住址,我说杨老师的药好等等,黄龙飞让我带路。我们边走边问对方家庭情况,卢凤举在后面听。到县委附近,看见朱春香、朱娟娟、朱某某、李贤鹏等人,朱春香看接应,我对黄龙飞及该老人说她是杨老师,其间卢凤举借机把家庭情况告诉朱春香。我把黄龙飞及该老人交给朱春香就离开。不久,我看见老人拿现金和存折来找黄龙飞、朱春香,卢凤举又跟随老人去取钱,目的是如果被发现就大家离开。老人来后朱春香开始算命、作法,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打包,趁机调换钱。这次得48000余元,除去开销后平分。用于诈骗的冥币,是朱春香叫我在街上购买。

2、被告人李贤鹏供述证实:这次作案是黄龙飞问路,吴贵林带路,朱仲兰算命和调包,我负责分钱,卢凤举负责开车和听消息。钱均分,我得6000元,已用来买毒品吸食。

3、被告人朱仲兰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份,我、李贤鹏、朱某某、吴贵林、老抠、朱娟娟、卢老三乘坐卢老三驾驶的面包车来镇宁,在街上寻找诈骗目标。卢老三招手,我看见老抠、吴贵林带一个老人过来就我迎上去。吴贵林与我搭话,请我算命,其间卢老三讲了老人的情况。我算命时说出该老人的家里情况,她认为准,我继续说她儿子有灾难,老人着急。老抠和她让我帮忙,我说要诚心拿钱化解。老人就回家,卢老三跟在后面望风。不久,老人从家里拿来部分现金、两张定期存折,我叫她去取钱。老人取钱时,我们用事先准备的装有冥币的黑色塑料袋放在老抠身上。老人取钱回来,我给老抠和该老人一个塑料袋把钱包好,帮老人包好钱就站在前面假装念咒语,让对方背对我反手递钱,我趁机调换并把钱递给老抠,用装有冥币的包贴着老人后背念咒语。我们骗得48800元,除去开销每人分得7000元。

4、被告人朱丽华供述证实: 2014年9月15日,我、卢凤举、老抠、李贤鹏、朱春香、吴贵林、朱某某七人来镇宁县城诈骗,由吴贵林带路、老抠问路,两人带一位老人过来,朱春香上前接应,扮演算命的人,老人相信后去银行取钱,回来后朱春香用黑色塑料袋将钱包裹,作法时用事先准备的包裹将老人的真钱调包,调包后老人离开。在车上,我才知道他们骗得48800元,七人平分。

5、被告人卢凤举供述证实: 2014年9月,吴贵林、小祖送、小春香、朱丽华、黄龙飞、小单贵、我,七人在我家面包车上商量来镇宁诈骗。到镇宁后,我将车停在高速路附近一红绿灯旁,他们下车寻找目标。骗得后我接到吴贵林电话,就去接他们。

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 2014年9月,我、朱娟娟、吴贵林、老抠、朱仲兰、李贤鹏、卢老三乘坐卢老三的面包车到镇宁诈骗。李贤鹏喊我听消息并告诉他。老抠在镇宁县城一超市门口找到一个老年妇女,吴贵林带路,卢老三在后面听对方家庭情况。吴贵林、老抠把这个妇女带到镇宁广场附近,吴贵林把人交给朱仲兰算命,卢老三把听到的家庭情况也告诉朱仲兰。后来,他们喊这个妇女去取钱。在车上老抠拿钱出来数有48800元,单独给卢老三100元作为车费,除开费用我们平分,每人得7000余元。

7、被告人黄龙飞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我、吴贵林、朱娟娟、卢老三、朱某某、李祖送、朱春香坐卢老三的面包车来镇宁诈骗。他将车停在路边,我们下车寻找诈骗对象,在路边找到一个六十余岁的老人,吴贵林叫上前搭话,我就假装问杨医师家住址。吴贵林说他认识,杨医师治风湿病好,老妇人要求吴贵林带路,我们边走边聊,后面跟着一个人偷听并告知朱春香老人的家庭情况。遇上朱春香后,吴贵林搭话后借机走开,朱春香就给我们看(算命),她把我家庭情况讲出来,以获取对方信任。朱春香又给老人算,也把对方家庭情况说出来。朱春香就说老人家里有天灾人祸,要钱化解。老人回家拿钱,卢老三跟在后面。朱春香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将冥币包起来准备调换。不久,该老人拿40000余元给朱春香,她就把现金用黑色塑料袋包好并叫老人转身。转身后,朱春香用事前准备的另一个塑料包调换,等“做法化解”完后就把装有冥币的包返给这位老人。在车上,他们把骗得的钱拿出来,除去加油、吃饭等费用大家平分,每人得7000元。这次是我问话,吴贵林带路,朱春香算命,卢老三开车、放哨。

(四)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吴某某辨认,黄龙飞系问路的人,朱仲兰系算命做法事调包的人,吴贵林系带路的男子;经被告人朱仲兰辨认出,吴某某系被骗的人。

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吴贵林、黄龙飞、朱仲兰、朱某某、李贤鹏、朱丽华、卢凤举分别辨认,镇宁城关镇文化广场为本次作案现场,及现场概况。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安顺市区伺机作案。当行至西秀区富家花园时确定诈骗对象,由被告人朱丽华假装问路,被告人朱仲兰带路,被告人李贤鹏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作“法事”期间秘密调包,盗走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 2014年9月22日上午,我到富家花园东方快餐店门口先后遇到一男一女,男的要我拿9000元包起给他作法免灾。我把钱交给该男子,他用塑料袋包起来叫我转身作法解除。几分钟后,他将一包用塑料袋包着的东西递给我,叫我放在枕头下、路上不能和任何人说话。回家后,我打开发现是一包冥币就报警。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贵林供述证实:2014年9月中旬,我、朱娟娟、卢老三、李贤鹏、朱春香、老抠、朱某某商量做“生意”,朱春香提议去安顺,大家同意。我们沿路寻找目标,到富家花园时朱娟娟找到一名四十多岁的妇女假装问路找算命先生,朱春香带路,李贤鹏冒充算命先生,他们三人把这名妇女带至东方快餐店的后面停车场,用迷信方式诈骗得9000元。车上,李贤鹏拿钱分,除去卢老三的100元车钱以及油钱,余下部分平分,每人得1200元。

2、被告人李贤鹏供述证实:2014年9月中旬,我、朱仲兰、朱娟娟、卢三哥、吴贵林、老抠、朱某某在西秀区富家花园寻找目标。朱娟娟找到一妇女假装问路,朱仲兰带路,其间他们两人打听对方家庭情况,并把这名妇女带到东方快餐门口交给我,朱仲兰假装有事离开,我假装算命先生作法算命,给朱娟娟算完后,她就鼓动这名妇女,之前知道家庭情况,我就假装说她家人有灾星要用钱化解。这个妇女相信就回家拿得9000元,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把钱包好后假装作法,拿包裹的钱在她身上绕几圈,趁对方不注意就用事前准备的假包裹调换。事后,每人得1200元。

3、被告人黄龙飞供述证实: 是朱丽华喊我来,他们到哪里,我就跟走到哪里配合。

4、被告人朱丽华供述证实: 2014年9月,我、朱春香、卢凤举、小祖送、吴贵林、老抠、朱某某在安顺一个小区,对一名女人诈骗,我负责问路,朱春香带路,把人交给小祖送。小祖送用迷信算命消灾的方式,骗得9000元,七人平分我得1000多元。

5、被告人卢凤举供述证实:这次作案,系李贤鹏、吴贵林邀约,我负责开车及参与听风。

6、被告人朱仲兰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我和朱娟娟、卢老三、李贤鹏、吴贵林、老抠、朱某某商量到安顺城区诈骗。七人窜至安顺富家花园附近寻找目标,朱娟娟在东方快餐找到一名妇女就假装问路,我上前带路,这名妇女跟随,我们路上不断问她家庭情况,李贤鹏在前面冒充算命先生,卢老三在后面听风并告诉李贤鹏,把人交给李贤鹏我就离开。李贤鹏采用迷信算命方式诈骗,趁其不备时调包,得9000元。在车上,李贤鹏拿钱出来分,除去油钱和给卢老三的车钱,每人得1200元。被骗的妇女是织金人。

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 2014年9月,我、李贤鹏、朱娟娟、朱仲兰、老抠、吴贵林、卢老三到安顺作案,朱娟娟找到一名中年妇女假装问路,朱仲兰带路,把人带至一个小区交给冒充算命的李贤鹏,骗得9000元,七人平分,我得1200元。

(三)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张某某分别辨认,被告人朱丽华系上前和其说话的女子,被告人朱仲兰系带其去算命的女子,被告人李贤鹏系给其算命并骗走9000元的男子。

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朱丽华、朱仲兰分别辨认,安顺市西秀区富家花园(美杜莎专卖店门前)系遇到被害人的地点;经被告人李贤鹏、朱某某、朱丽华、朱仲兰、吴贵林、黄龙飞分别辨认,安顺市西秀区富家花园(原西秀酒楼停车场内)系将被害人随身财物调包的地点。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安顺市区伺机作案。当行至西秀区安运司菜场时确定诈骗对象,由被告人黄龙飞假装问路,被告人吴贵林带路,被告人朱仲兰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宋某某信任,作“法事”期间秘密调包,盗走人民币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 2014年9月23日9时许,我在安运司遇见一名女子问路,两人交谈时旁边一男子说他知道并带路,路上他们一直追问我的情况。到小区一楼梯处,有一名叫“杨老师”的女子等候,该男子把我们介绍给“杨老师”就离开。“杨老师”给我算命,说出家里情况并让我拿钱化解灾难。我把身上的1000多元及银行卡拿出来,并告诉她卡的密码。她把钱、卡放进塑料袋,后来返还给我并说三天后打开。我回家打开是冥币和一张纸壳就报警。我被骗现金1980元及卡上存的33300元。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贵林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我、卢老三、老抠、朱春香、朱某某、李贤鹏开车到安顺安运司寻找目标。老抠和一个妇女搭话问路,我上前带路,朱春香见有人上钩就在小区等着,三人一并前往。路上,我和老抠问对方家庭情况。在小区转拐的楼梯口,遇见事先等候的朱春香,我假装与她说话。朱春香、老抠以拿钱算命消灾的方式诈骗,得一张银行卡。成功后,卢老三、李贤鹏在诈骗地点观察被害人是否报案、是否挂失银行卡。我、朱娟娟、朱春香、老抠拿对方的卡乘坐出租车到普定白岩镇农村信用社取得33000元,朱某某开车接我们返回安顺,我分得4700元。

2、被告人李贤鹏供述证实: 2014年9月的一天,我、老抠、吴贵林、卢三哥、朱仲兰、朱娟娟、朱某某到安顺“做生意”,卢三哥开车,窜至安运司菜场附近时老抠找到一名妇女,就假装问路,吴贵林上前带路,路上两人问对方家庭情况,吴贵林带人给朱仲兰后离开,朱仲兰算命时假装说对方家里有灾星、要钱化解,这个妇女相信就回家拿钱。朱仲兰用调包方式骗得钱、一张银行卡及密码。因担心被发现,经商量后由朱仲兰等人到普定取钱,我、卢三哥在菜场附近观察该妇女是否被发现或到银行挂失。这次骗得33000余元,除去费用每人得4700元。

3、被告人朱仲兰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我、李贤鹏、卢老三、朱娟娟、老抠、朱某某、吴贵林窜至安运司菜场寻找目标,老抠找到一名妇女假装问路,吴贵林带路,老抠、吴贵林要求这名妇女跟随。这名妇女同意,我在前面一个小区楼梯口等候,吴贵林把老抠及该名妇女带来交给我就离开。吴贵林离开后打电话给我说了对方的家庭情况。我开始算命,说出该名妇女家庭情况。取得信任后,我假装说她丈夫有灾难要钱化解。这个妇女就拿一张信用社银行卡和一千多元请我化解,我将财物包裹假装念了一些话,并问得银行卡密码。作法时趁其不备,用事前准备包有冥币的包与对方的包调换。我们决定由我、朱娟娟、老抠、吴贵林坐出租车到普定信用社取钱,卢老三、李贤鹏在菜场继续观察被骗妇女是否报案。到银行后朱娟娟按事前得知的密码取款,得33000元。我们打电话给朱某某,他开卢老三的面包车来接我们。除开费用后,剩余的每人得4700元。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我、卢老三、老抠、朱娟娟、吴贵林、李贤鹏、朱仲兰开车到安顺安运司菜场寻找目标,老抠找到一中年妇女问杨老师家住址,对方说不知道,吴贵林上前带路,把这个妇女骗跟着去。朱仲兰见对方上钩就到一个小区等,我在吴贵林、老抠后面“听”对方家庭情况,并把情况转给朱仲兰。吴贵林和老抠把中年妇女交给朱仲兰,她就以算命消灾的方式调包得部分现金、一张银行卡。决定由朱仲兰、老抠、朱娟娟、吴贵林坐出租车到普定白岩镇信用社取款,同时李贤鹏、卢老三在原地观察被害人是否报警、是否挂失银行卡。我负责开车接他们会安顺。我们把费用除开,余下部分平分,我得4700元。

5、被告人黄龙飞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我、卢凤举、老吴、朱春香、朱丽华、朱某某、小祖送开车到安运司附近找目标骗,其间发现一名妇女,朱春香叫我假装问路,交谈期间老吴说知道杨老师家住址,我和老吴相互配合,朱春香见人上钩就进小区等。路上,老吴问对方家庭情况。老吴带我和该妇女进入小区,遇到在此等候的朱春香,见面后老吴和朱春香打招呼就离开。我请朱春香算命,不管她怎么说我都讲对,让旁人相信朱春香算得准。朱春香给这名妇女算,她事先已知道该对方家庭情况,就说该妇女的子女有灾星要钱化解,这名妇女相信就回家拿信用社的卡。朱春香用黑色塑料袋把钱和卡包裹假装作法乘机调换,这名妇女离开时拿走的是装有冥币的包裹。我和朱丽华、老吴、朱春香坐出租车到一个乡镇信用社取钱,我、老吴、朱春香在银行门口,朱丽华取得33000元,朱某某开车接我们回安顺。在车上,我们拿骗得的几百元现金和取出的30000多元按人头平分,我得4700元。每次诈骗成功,都要支付卢老三100元车费。

6、被告人卢凤举供述证实:李贤鹏打电话喊我作案,这次是李贤鹏、吴贵林组织作案。

7、被告人朱丽华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卢凤举、李贤鹏、吴贵林、老抠、朱春香、朱某某乘坐面包车到安顺城区诈骗,在安运司附近,老抠找到一名妇女问杨老师家住址,吴贵林上前说认识路,老抠、吴贵林带这名妇女进入安运司菜场一小区,朱春香在前等候。朱春香冒充算命的人,在作法时用事先准备好的用黑色塑料袋捆好的包与对方装有钱的包调换。这次得1000多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卡里有3万余元,我们不敢在安顺城区取。经商量由我、朱春香、老抠、吴贵林坐出租车到普定白岩镇取钱,卢凤举、李贤鹏在原地观察该妇女是否报警。到普定县白岩镇信用社,我拿卡在柜台取出33000元,密码是朱春香在作法时得知。在车上,我分得4700元。

(三)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朱仲兰辨认出,宋某某系本次被骗的人;经被害人宋某某辨认,吴贵林系在诈骗中负责带路的男子,黄龙飞系问路的女子,朱仲兰系算命的杨老师。

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朱仲兰、朱某某、朱丽华、李贤鹏、吴贵林、黄龙飞分别辨认,安顺市西秀区安运司菜场(红房子家常菜馆旁),系遇见被害人的地点;被告人黄龙飞、吴贵林分别辨认,安顺市西秀区安运司菜场(和谐小区内),系带被害人与朱仲兰见面的地点;被告人朱仲兰辨认,安顺市西秀区安运司菜场(和谐小区内),系带被害人与其见面的地点及对被害人随身财物调包的地点;被告人黄龙飞辨认,安顺市西秀区安运司菜场(和谐小区内),系对被害人实施调包的地点。经被告人吴贵林、黄龙飞、朱丽华、朱仲兰分别辨认,普定县白岩信用社系取款地点。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经预谋后流窜至镇宁县城伺机作案。确定诈骗对象后由被告人朱丽华假装问路,被告人朱仲兰带路,被告人李贤鹏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杨某某信任,作“法事”期间秘密调包,盗走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村委会证明,证实杨某某出生于1946年10月3日,与老伴一起生活。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 2014年6月30日上午,在镇宁“矛调中心”旁先后遇到两名中年妇女与我搭话,三人一同走到时光旅社楼下,这时下来一名40余岁的男子,四人又走到华源楼下。该男子帮之后遇到的妇女算命,我也叫他帮算,该男子说我家里要出事情需钱化解,我拿出1000多元现金、一对耳环、一枚戒指,该男子用塑料袋包好叫我转身,将一包东西给我拿回家,我回家后把家里的1200元及枕头下的钱拿到华源楼,该男子用黑色塑料袋包好,两包裹在一起后叫我转身,之后把东西还我。7月4日,我发现里面为冥币、两颗煤炭就报案。我被骗5400余元、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我和老伴一起生活,子女已成家。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贵林供述证实: 2014年6月底,我、卢老三、朱某某、朱春香、李贤鹏、朱娟娟窜至镇宁城关镇作案,由卢老三开车,老抠没有参加。我们在街上寻找目标,后在县城广场遇到一名妇女,朱春香、朱娟娟上前与对方搭话,一个问路、一个带路,然后由李贤鹏冒充算命的人,骗得几千元及部分首饰,我得七八百元。

2、被告人卢凤举供述证实:这次我负责开车,是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邀约作案。

3、被告人朱丽华供述证实: 2014年6月底,我、吴贵林、卢凤举、朱某某、小祖送、朱春香到镇宁诈骗,我负责带路,把人交给小祖送算命消灾,骗得的钱大家平分。

4、被告人朱仲兰供述证实: 2014年6月底,我、吴贵林、卢老三、朱某某、李贤鹏、朱娟娟在镇宁县城寻找目标,朱娟娟在县城广场遇见一妇女就上前问“杨老师”家住址,我见朱娟娟搭上话就说我知道住址,李贤鹏在前面等候。我带该妇女及朱娟娟去找李贤鹏,说他是杨老师,说话期间我借故离开,李贤鹏则冒充算命的人,骗得几千元、一枚戒指、一对耳环。每人得700元,首饰系李贤鹏、朱娟娟拿在六枝卖。

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 2014年6月底,我、吴贵林、朱娟娟、卢老三、李贤鹏、朱仲兰到镇宁县城以迷信算命帮人消灾的方式实施诈骗,其间对被害人财物进行调包。

(四)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作案现场位于镇宁城关镇体育场内及现场概况。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朱丽华、朱仲兰辨认,杨某某系其伙同他人以迷信算命消灾方式调包现金、首饰的被害人;被害人杨某某辨认,李贤鹏系给自己算命并将5400余元及首饰骗走的男子,朱丽华系问自己是否认识算命人的妇女。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经预谋后窜至威宁县城伺机作案。当行至威宁邮电局门口时确定诈骗对象,被告人朱仲兰假装问路,被告人吴贵林带路,被告人朱丽华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管某某信任,作“法事”期间秘密调包,盗走人民币3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工商银行取款清单,证实被害人管某某的两张工商银行卡分别于2015年9月4日被取款10000元、13000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管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4日11时许,我在威宁邮电局门口遇到一妇女问杨老师家住址,其中一名叫管某甲的男子自称知道,他带我们到民族幼儿园时遇到叫杨老师,管某甲聊几句就离开。我们和杨老师到武装部门口,问路的妇女让杨老师帮算命、解灾,后来杨老师看我手相说要解孩子灾星。我们就各自找钱,杨老师带我及问路的妇女到民贸大楼的天桥上,我将11200元、两张银行卡、耳环交给杨老师,她用塑料袋包裹并叮嘱三天之内不能打开、银行卡内的钱不能取,我告诉杨老师银行卡密码,后来她将物品还给。9月5日晚上,我老公打开口袋发现是一堆冥币,我就报案。我被骗两张工商银行卡,两张被取走23000元。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贵林供述证实: 2014年9月初,我、朱娟娟、老抠、卢老三、朱春香、朱某某、李贤鹏商量到毕节威宁实施诈骗,由卢老三开车。我们把车停好就寻找目标,在邮政局门口看见一妇女,老抠说这人合适,朱春香上前搭话问杨老师家住址,我靠近朱春香和被骗妇女说可以带路,得知对方姓管就说我叫管某甲。我和朱春香要求被骗妇女陪同,我负责带路,朱娟娟看得手后在前面等候,在路上我们问对方家庭情况,后面有人跟随并把消息告诉算命的人。我带该妇女去幼儿园附近找朱娟娟说是杨老师,我让朱娟娟帮该妇女算命并借机离开,朱娟娟、朱春香把被骗的人带至一天桥骗钱。成功后朱春香把两张工商银行卡给我,老抠在银行门口等,我和李贤鹏到柜员机上用朱春香给的密码先后取出23000元交给李贤鹏。这次共骗得34200元、一对黄金耳环,除开费用后平分,我得4500元。这次是朱春香问路,我带路,朱娟娟算命,其他人放哨。

2、被告人李贤鹏供述证实:这次是我们七人作案,骗得3万余元,大家平分;朱丽华打电话邀约我,她负责调包。

3、被告人卢凤举供述证实:这次系李贤鹏邀约作案,骗得的钱我们平分。

4、被告人朱丽华供述证实: 2014年9月初,我、卢凤举、吴贵林、小祖送、朱春香、老抠、朱某某乘坐面包车到毕节威宁,在县城寻找目标,当窜至邮政局门前看见一妇女,朱春香上前搭话问杨老师家住址,吴贵林说知道并带路,要求该妇女跟随。见对方上钩,我走到一个幼儿园附近等,朱春香、吴贵林带该妇女来找我。见面后,吴贵林说我是朱春香要找的“杨老师”,以有事为由先离开。我和朱春香是一伙人,不管怎么算朱春香都说准。算完后,朱春香鼓动该妇女算命,事前已知道家庭情况,我就讲家中人有灾星要化解,她相信。得知对方有10000余元现金和银行卡,我说可以拿现金和卡化解。这个妇女就回家拿钱和银行卡回来,看见附近有天桥,我就带朱春香及该妇女到桥上作法,要求对方把银行卡密码说出,其间趁机把装有冥币的包裹与装有现金的包裹调包。得手后,朱春香带包裹离开,把卡交给吴贵林、老抠、小祖送,并告知三人密码。这次共骗得30000多元、一对耳环。除开费用七人平分,我得4500元。

5、被告人朱仲兰供述证实: 2014年9月初,我、朱娟娟、老抠、卢老三、吴贵林、朱某某、李贤鹏商量到毕节威宁搞迷信诈骗,卢老三开车。当窜至邮政局门口时找到一妇女,我上前搭话问杨老师家住址,吴贵林说他知道可以带路,我和吴贵林要求该名妇女陪同,她同意,路上我们问家庭情况。见有人上钩,朱娟娟就在前面一个幼儿园附近等。吴贵林说朱娟娟是杨老师,并介绍我们给她。为让被骗的人相信,朱娟娟先给我算,后帮该妇女算,说她家有灾难要钱化解,这个妇女相信后回家拿钱、卡。我和朱娟娟把该妇女带到一天桥上,他先做法事给我解,接着给这个妇女作法,把对方钱和卡包裹起来,做法期间调换。成功后把卡给吴贵林,吴贵林、李贤鹏、老抠到工商银行取钱。在车上,得知共骗得34200元、一对黄金耳环,把费用除开按人头分,我得4500元。

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9月初,我、吴贵林、老抠、朱娟娟、卢老三、朱仲兰、李贤鹏坐卢老三开的面包车到威宁城,在邮政局附近寻找目标,朱仲兰、吴贵林带一名妇女给朱娟娟,卢老三在后面听对方家庭情况,朱娟娟在天桥上算命并调包得现金和银行卡。李贤鹏、吴贵林、老抠拿银行卡去取钱。在车上,我得知骗得30000余元,把费用除开后平分,我得4500元。

7、被告人黄龙飞供述证实: 2014年9月4日,我、卢凤举、朱丽华、老吴、小祖送、朱春香、朱某某乘坐卢凤举的面包车到威宁县城,四处寻找目标。我在威宁街上一个交水费的地点找到一名妇女,朱春香假装问路,之前商量不管谁找到诈骗对象,都问杨老师家在哪里。朱春香问路时,老吴说知道住址,两人就把该妇女带到朱丽华处,朱丽华采取算命消灾方式诈骗,得部分现金、两张工商银行卡。得手后,老吴、小祖送拿银行卡取取钱,我在门口等。在车上,我们把骗得的30000余元、一对金耳环按7份均分,我得4500元。

(三)勘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朱仲兰辨认,管某某系其伙同他人在威宁县实施迷信诈骗的被害人。经被害人管某某分别辨认,朱仲兰系对其实施诈骗负责问路的女子;吴贵林系对其实施诈骗负责带路、自称“管某甲”的男子;朱丽华系对其实施诈骗盗取其财物、负责算命的女子。

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贵林辨认,威宁县邮政局系遇到被害人的地点,威宁县民族幼儿园门前系被害人与朱丽华见面的地点;被告人朱仲兰、朱丽华分别辨认,威宁县草海镇县府路人行天桥,系将被害人财物调包的地点;被告人朱仲兰辨认,威宁县邮政局系遇到被害人的地点。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经预谋后流窜至盘县伺机作案。当行至盘县红果镇时确定诈骗对象,由被告人黄龙飞假装问路,被告人朱丽华带路,被告人李贤鹏以迷信方式取得被害人万某某信任,作“法事”期间秘密调包,盗走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万某某陈述证实: 2014年9月1日中午11时许,我逛到红果小广场对面时,一名女子问我杨老师家住哪里,交谈中一妇女说认识杨老师,带我们去。我和这两名女子在盘县第二幼儿园遇到一男子,带路的女子说是杨老师。杨老师把我们带到院子,他给我算命说家里有灾难,要钱化解,我害怕就取10000元给他,男子叫我哈气三次后把钱放在我手提包,我走开发现不对,打开发现是冥币就到派出所报案。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贵林供述证实:2014年9月1日上午,我、卢凤举、朱丽华、朱某某、李贤鹏、老抠、朱春香乘坐由卢凤举驾驶的面包车窜至盘县伺机作案。11时许,老抠在一个天桥边找到一个妇女,按之前商量的套路问对方杨老师家住址,谈话期间老抠假装叫朱丽华带路,她假装做好事,我们要求这个妇女跟随。朱丽华带老抠和这个妇女进一居民区,李贤鹏冒充算命先生,朱丽华把人带到就离开。李贤鹏给老抠算命,再给这个妇女算,对方相信就回家拿钱交给李贤鹏,李贤鹏假装作法事,趁机调包。这次得10000元,每人分得1350元。

2、被告人李贤鹏供述证实:朱丽华电话邀约我作案,七人参与,我负责算命、调包。这次得10000元,钱平分,去诈骗以吴贵林、我、朱娟娟为主。

3、被告人卢凤举供述证实:李贤鹏邀约作案,我负责开车。

4、被告人朱仲兰供述证实: 2014年9月,我、李贤鹏、吴贵林、朱某某、朱娟娟、卢老三、老抠到盘县红果实施诈骗得10000元,七人平分。

5、被告人朱丽华供述证实: 2014年9月初,我、卢凤举、老抠、朱某某、朱春香、李贤鹏、吴贵林乘坐面包车到盘县红果寻找目标。老抠找到一个妇女就问杨老师家住址,我上去假装带路,把人交给李贤鹏算命。骗得10000元,我分得1350元。

6、被告人黄龙飞供述证实:我、朱丽华、卢凤举、吴贵林、朱某某、小祖送、朱春香坐卢凤举的面包车窜至盘县红果寻找目标,我在人行道上找到一个妇女问杨老师家住址,朱丽华看见就说可以带路,两人假装不认识。朱丽华带路去找小祖送,他冒充算命先生给这个妇女化解灾难,趁对方不注意就用黑色塑料袋调包。骗得10000元,除开费用七人均分。

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一天,我、老抠、李贤鹏、朱仲兰、朱娟娟、卢老三、吴贵林窜至盘县红果,老抠在一个天桥附近找到一个中年妇女问杨老师家住址,朱娟娟带路,把对方带至一小区交给冒充算命的李贤鹏。这次骗得10000元,七人平分,我得1350元。

(三)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万某某分别辨认,李贤鹏系实施迷信诈骗时冒充算命先生、自称杨老师的男子,朱丽华系负责带路的妇女,黄龙飞询问杨老师家住址的妇女。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本次作案现场,位于盘县红果星云中路旁盘江供电分局家属楼院坝内。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黄龙飞、朱仲兰、卢凤举、朱某某预谋后流窜至普定县城伺机作案。当行至普定顺时小区时确定诈骗对象,由被告人朱仲兰假装问路,被告人吴贵林问路,被告人朱丽华以迷信算命方式取得被害人毛某某信任,作“法事”期间调包,盗走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毛某某陈述证实: 2014年9月16日,我到普定顺时小区,一中年妇女问我王医生家住址,两人就一同到幼儿园旁,这时遇到一男、一女,与我同行的妇女就问该男子是否认识王医生,他说王医生是这名妇女的父亲,交谈时该妇女说我家有灾星,要拿钱化解儿子的危险。我担心就回家拿钱和卡,在顺时小区遇到一40余岁的女人,她叫我把7800元和卡给她,密码写在一张纸,她就把卡及现金装在黑色塑料袋用胶布缠好拿给我,说24天才能打开。到家后,我打开塑料袋发现是冥币,和家人来银行查,卡上的钱还在。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贵林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份,我、朱春香、朱娟娟、老抠、卢老三、李贤鹏、朱某某在外面做“生意”。下午,我们在普定城关镇体育场看见一位老人,朱春香上前搭话,我假装带路,按照事前讲的找杨老师拿药,老人相信后我和朱春香带她顺着幼儿园走到顺时小区的一个巷子,路上打听老人家庭情况。两人带着这位老人到朱娟娟在的地方,由朱娟娟假装给朱春香算命,接着给老人算命,期间让她坐摩托车回家拿钱和卡,我们让卢老三开车带我和李贤鹏跟在后面看,老人返回我们就配合朱娟娟给老人算命消灾。朱娟娟叫老人把钱和卡交出,她就作法念咒语并借机调包。我们拿银行卡到建设银行,但卡上的钱为定期,老抠、朱娟娟不能取钱。朱娟娟清点,这次骗得6000元,七人平均分钱我得800元。

2、被告人李贤鹏供述证实:吴贵林和我邀约作案,朱丽华负责调包。这次得6000元,大家平分。

3、被告人朱仲兰供述证实:2014年9月中旬,我、朱娟娟、老抠、卢老三、李贤鹏、朱某某、吴贵林在普定“做生意”,在普定体育场门口,我找到一个老人搭话问杨老师家住址,吴贵林说他知道、可以带路,老人相信后跟着走,朱娟娟在前面冒充算命的人。路上,我问她家庭情况,两人带这个老人到朱娟娟处我就离开。朱娟娟给老人算命,其间坐摩托车回家拿钱和卡,卢老三开车带吴贵林、李贤鹏跟在后面看老人是否回来。老人回来后朱娟娟开始算命,用黑色塑料袋把钱和卡包裹,在念咒语过程中调包。我们骗得6000元,除开费用平分,我得800元。

5、被告人朱丽华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我和朱春香、朱娟娟、老抠、卢老三、李贤鹏、朱某某窜至普定县城。下午3时许,我们在体育场看见一个老人,朱春香搭话,吴贵林假装带路,按照事前约定的找杨老师要药,老人相信后跟随,朱春香、吴贵林带着老人到顺时小区附近找我,在路上他们问对方家庭情况。见面后,我冒充算命的杨老师,先给朱春香算,后给这个老人算命,说她子女有灾星要钱化解,老人相信后回家拿,我们有人跟踪。老人拿来钱和银行卡,我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叫老人转身就念咒语,其间问清银行卡密码,并趁机调包。我和老抠拿骗得的银行卡到银行,但卡是定期不能取。这次得6000元,按人头均分,我得800元。

6、被告人黄龙飞供述证实: 2014年9月中旬,我、卢凤举、朱丽华、朱春香、朱某某、小祖送、老吴到普定县城诈骗,朱春香找到一个老年人假装问路,老吴带路,朱春香、老吴把老人带去与朱丽华会合,由朱丽华算命,该妇女相信后回家拿钱,卢凤举、小祖送、老吴开车跟随。回来后,朱丽华开始作法,骗得几千元现金和一张建设银行卡,我和朱丽华拿卡去建行取钱,但钱是定期我们未取得钱。我分得800元。

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 2014年9月,我和吴贵林、卢凤举、朱丽华、朱春香、老抠、李贤鹏窜到普定顺时小区附近,朱仲兰找到一个老人就问路,吴贵林带路,把被害人带来交给冒充算命的朱娟娟,朱娟娟给被害人算命时调换得一张卡和6000元现金。我们七人把6000元平分,我得800元。

(三)勘验、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朱仲兰辨认,毛某某系其与同伙在普定实施诈骗的被害人;经被害人毛某某分别辨认,吴贵林系带路的人,朱仲兰系问路的人,朱丽华系算命的人。

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朱某某、李贤鹏、吴贵林、朱丽华、朱仲兰、黄龙飞分别辨认,普定城关镇顺时小区系将被害人财物调包的地点,经被告人吴贵林、朱仲兰辨认,该小区系遇到被害人的地点;经被害人毛某某辨认,其在普定城关镇顺时小区被骗。

综合证据: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贤鹏、朱丽华、朱仲兰、吴贵林、卢凤举、黄龙飞、朱某某,作案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系老年人。

2、抓获经过、自首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贤鹏、朱丽华、吴贵林、卢凤举、黄龙飞系抓获归案,被告人朱仲兰、朱某某系自首。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朱仲兰退回16000元、被告人吴贵林退回400元、被告人黄龙飞退回12150元、被告人朱丽华退回2280元,被告人朱仲兰退回4000元、被告人朱某某之父退回4000元、被告人朱某某退回6000元、被告人朱丽华家属退回38000元、被告人朱某某退回10000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4、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将42400元发还被害人吴某某、35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18000元发还被害人管某某、18000元发还被害人宋某某、4930元发还被害人毛某某、6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5、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贤鹏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6、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社区评估,同意将被告人朱丽华、卢凤举、黄龙飞、朱某某、朱仲兰纳入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朱丽华供述证实:我们到作案地点后四处找目标,一人问路,一人带路。被骗的人相信后,问路和带路的人打听被害人家庭情况,另外的人跟在后面听风,把情况告诉算命的人。事前我们准备了一个装有冥币的黑色塑料袋包裹,算命的人假装作法,趁被害人不注意时把包裹调换。分工一般是吴贵林带路、老抠问路,朱春香和我有时问路、有时冒充算命的人,小祖送算命,卢凤举和朱某某听凤。每次开我家面包车去作案,均单独支付100元车费。案发后,车被我卖给水城县佳和乡的人,现在不知车辆下落。

2、被告人吴贵林供述证实:“做生意”是指出门做迷信诈骗,“包钱”是指用黑色塑料袋把被害人的钱包好。诈骗之前,我们准备一些冥币和黑塑料袋,下车后在街上寻找目标,谁先找到大家就配合,一人问路、一人带路、一人算命,其他人掩护。在问路和带路过程中问清对方家庭情况,听风的把情况告诉算命的。遇到算命的人后先给同伙算找给对方算命,作法时趁机调包,他们拿走的是装有冥币的包裹。

3、被告人朱仲兰供述证实:分工一般是李贤鹏算命,吴贵林带路,朱某某听信息,我和朱娟娟有时候算命,卢老三固定开车和听信息,老抠问路。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事前我们讲好,去问路统一讲“杨老师家住什么地方”。一人问路,另一人带路,两人相互配合把人骗至算命的人,途中问清家庭情况,还有一人在后面听并把家庭情况告诉算命的人。分工一般是李贤鹏算命,朱仲兰、朱娟娟有时问路有时算命,老抠问路,吴贵林带路,我和卢老三听消息并转告算命的人。出门诈骗坐卢老三开的面包车,诈骗成功就单独支付100元车费。

6、被告人黄龙飞供述证实:乘坐的是卢凤举银灰色面包车,每次要支付他100元车费。我们选择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我找到合适目标问路时,老吴带路,朱春香冒充算命的人,朱某某开车接应,小祖送、卢凤举放哨,朱丽华取钱,有时是卢凤举跟在后面听,并把情况转告冒充算命的人。

7、被告人李贤鹏供述证实:分工一般是卢三哥开车和听被骗人基本情况,并把情况告知算命的人;朱某某负责听信息。一般是朱仲兰、朱娟娟和我来冒充算命的人。

三、笔录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吴贵林分别辨认,朱某某系同案的朱某某,李贤鹏系同案的小祖送,黄龙飞系同案的老抠;经被告人黄龙飞分别辨认,朱丽华系同案的朱娟娟,卢凤举系同案的卢老三,李贤鹏系同案的小祖送,吴贵林系同案的老吴,朱仲兰系同案的朱春香,朱某某系同案的朱某某;经被告人朱仲兰分别辨认,吴贵林系同案人,朱某某系同案的朱某某,卢凤举系同案的卢老三,朱丽华系同案的朱娟娟,黄龙飞系同案的老抠;经被告人李贤鹏分别辨认,卢凤举系同案的卢老三,朱某某系同案的朱某某,吴贵林系同案人,朱丽华系同案的朱娟娟,黄龙飞系同案的老抠,朱仲兰系同案的朱春香;经被告人朱某某分别辨认,黄龙飞系同案的老抠,朱丽华系同案的朱娟娟,朱仲兰系同案人,卢凤举系同案的卢老三,吴贵林系同案人,李贤鹏系同案的小祖送;经被告人朱丽华分别辨认,李贤鹏系同案的小祖送,吴贵林系同案的老吴,朱某某系同案的朱某某,黄龙飞系同案的老抠,朱仲兰系同案的朱春香,卢凤举系同案的男子。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朱仲兰、朱丽华、黄龙飞、卢凤举、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贤鹏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吴贵林、朱仲兰、朱丽华、黄龙飞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被告人卢凤举、朱某某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七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犯罪对象中有部分系老年人;被告人朱某某、朱仲兰具有自首情节,其余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卢凤举、朱丽华、朱仲兰、黄龙飞已将所得赃款退清,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贤鹏、吴贵林部分退赃。综上,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减轻处罚,对其余六被告人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同意将被告人朱丽华、朱仲兰、卢凤举、黄龙飞、朱某某纳入矫正对象,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以被告人黄龙飞、卢凤举、朱丽华具有坦白、退缴赃款及从犯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贤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贵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仲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卢凤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吴贵林未退赃款人民币15439元、被告人李贤鹏未退赃款人民币4139元,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贵南

审 判 员  柏龙金

人民陪审员  卢明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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