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满妹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1979年8月10日出生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聋哑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手语翻译万琳,铜仁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指定辩护人伍章俊,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伍章俊、手语翻译万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7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包内的3300元人民币。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3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乘坐铜仁市碧江区7路公交车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挂包内的33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光盘,被告人张某某随身肩包照片,盗窃现场视频截图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聋哑人、具有坦白情节及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审 判 长 石 丽
审 判 员 黄 鑫
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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