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颜克厅等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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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23:33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1、被告人李华,男,1971年10月15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大桥河水泥厂宿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光云,黄俊杰(实习律师),贵州黔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颜克厅,男,1983年12月15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六村民二组96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兴仁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于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辩护人伍佰林,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人龙学伟,男,1983年11月13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兴路长兴花园18栋2单元604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4、被告人杜曼,女,1977年11月16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兴义市盘江东路金三角商住 D栋三单元402号。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11月16日被裁定减刑予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3

日被抓获,同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兴仁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后于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5、被告人白某某,女,1963年12月1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解西路。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6、被告人杨红林,男,1981年4月15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解东路39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7、被告人赵海燕,女,1973年11月23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大桥河水泥厂宿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8、被告人石显龙,男,1989年1月3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市荷路79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9、被告人欧阳江涛,男,1988年6月1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群丰路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0、被告人田宗元,男,1985年2月24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里仁广场和顺苑2栋2单元203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1、被告人龙福林,男,1969年11月30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解东路20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2、被告人王鑫,男,1976年9月26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身份证号码×××,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龙县坡脚乡乐欢村三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启镜,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13、被告人王某甲,男,1951年2月8日生于贵州省安龙县,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安龙县兴隆镇狗厂村狗厂组147号附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4、被告人秦思美,女,1970年7月17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仁和家园。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5、被告人蔡松,男,1991年12月6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牛角田村牛角田组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6、被告人周学波,男,1985年6月8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市南路167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17、被告人罗洪萍,女,1973年10月10日生于贵州省兴仁县,身份证号码×××,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民主路0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克厅等十七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补充侦查,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1日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泽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又以兴仁检公诉刑追诉[2015]5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李华犯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加起诉,2015年8月10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8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015年10月16日第二次开庭对被告人李华犯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1、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颜克厅、龙学伟、李华伙同郑昌勇(另案)为股东,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采用骰子打点,使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先后在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下山镇、李关乡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内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不封顶。开设赌场期间,雇佣欧阳江涛、石显龙、龙福林在赌场抽头渔利;雇佣杨红林、田宗元、周学波、蔡松等人开车接送赌客到赌场内参与赌博;雇佣甘兴黔(另案)为首的几人帮赌场放哨;雇佣徐海兴(另案)为赌场背赌具。为保障赌场赌资充足,赌客来源有保障,维持赌场正常运行,先后由杜曼、王某甲负责招揽赌客,杜曼、王鑫、赵海燕、秦思美、白某某、杨红林、罗洪萍等人为赌场提供赌资,在赌场内放赌债给陈某甲、江某某等人参赌人员,在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取非法利益约一百二十余万元。

2、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间,杨兴刚(另案)先后伙同王明会、韦晶、杨小榕(三人另案)和被告人李华为股东,以盈利为目的,先后雇佣陈某乙、肖尧、刘某某(三人另案)在赌场内打水(抽头渔利);先后雇佣韩龙、艾开成、苏波、肖某某、高金波、王某乙、贺某某、吴某某、李发刚、杨某甲(十人另案)等人持械看守赌场,并租赁车辆和使用苏波驾驶的×××号蓝色中华轿车运输斧头、刀具等工具用于维护赌场秩序,先后雇佣王应刚、余某某(二人另案)等人联系赌场窝点和开车接送赌客到赌场内进行赌博,雇佣周光志(另案)站岗放哨;先后招揽白某某、王鑫、赵海燕等人在赌场放赌债给李某甲、万某某等参赌人员,为赌场提供赌资,先后在兴仁县李关乡鹧鸪园鲁皂二组10号一废弃瓦房内、鹧鸪园村斑鸠寨二组杨志明家中、鹧鸪园村大寨一组松毛堡一松林内等地方,采用玩扑克“挖豹子”方式,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不封顶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杨兴刚、王明会、李华、陈某乙、肖尧、刘某某、韩龙、艾开成、苏波、肖某某、王某乙、贺某某、吴某某、李发刚、杨某甲、周光志、王应刚、余某某等18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140万元。

二、故意毁坏财物

2013年11月27日下午,方忠胜、李金友、龙俊等人租赁双某某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兴仁县屯脚镇马路河村,在杨兴刚、韦晶、李华开设的赌场附近,与看守该赌场的艾开成、高金波等人发生争执,为维护赌场秩序,被告人李华与艾开成、高金波、王某乙、余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六人另案)持刀、钢管等,将方忠胜等人驾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故意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为17955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颜克厅等十六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列被告人对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李华对指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解意见是“在场劝阻,未参与砸车”。

辩护人伍佰林提出:“被告人颜克厅开设赌场的时间为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以及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且在此期间内并未天天开赌;起诉书指控抽头渔利120万元证据不足,应认定为30万元;被告人颜克厅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克厅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希望对被告人颜克厅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余光云、黄俊杰提出:“被告人李华开设赌场的时间公诉机关指控为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不符合事实,应为3月底4月初至5月底6月初,2012年期间李华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李华在本案中并没有为赌客提供赌资,陈某甲的奥迪A6抵押给李华是因为其欠其他人的赌账向李华借款时用于抵押给李华,不是欠李华的赌账而直接抵押给李华的;被告人李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在本案中并未实际获利,且李华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李华参赌时间不长;指控李华参与开设赌场获利140万元证据不充分;指控李华参与砸车证据不足;李华有立功情节;李华不是恶势力犯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黄启镜提出:“被告人王鑫系从犯、初犯,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鑫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颜克厅、龙学伟、李华伙同郑昌勇(另案)为股东,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采用骰子打点,使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先后在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真武山街道办事处、下山镇、李关乡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内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不封顶。开设赌场期间,雇佣欧阳江涛、石显龙、龙福林在赌场抽头渔利;雇佣杨红林、田宗元、周学波、蔡松等人开车接送赌客到赌场内参与赌博;雇佣甘兴黔(另案)为首的帮赌场放哨;雇佣徐海兴(另案)为赌场背赌具。为保障赌场赌资充足,赌客来源有保障,维持赌场正常运行,先后由杜曼、王某甲负责招揽赌客,杜曼、王鑫、赵海燕、秦思美、白某某、杨红林、罗洪萍等人为赌场提供赌资,在赌场内放赌债给陈某甲、江某某等参赌人员,在开设赌场期间,共同非法获取了数额不等的利益,且累计参赌人数达到120人。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释放,羁押期限一个月零五天。2011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

上述事实,上列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证言: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我听说颜克厅在高武哨上一带开设赌场,我就和我兄弟赵勇开车去颜克厅们的赌场里,看见赌场上大约有一百多人,是采用骰子打点,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不封顶,当天我输了两万元,龙学伟还发了600元的红钱给我,我在赌场一直赌到9月底,在这期间我有时当庄,有时当闲家。我当庄的时候最多一天赢得十四万元,输得最多的一天是七八万,我在他们赌场都是输的,总的输了六七十万。在他们赌场里,龙福林、石显龙、欧阳江涛三人负责抽水钱,周学波、杨红林、田宗元负责开工作车,这个赌场是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曾刚波合伙开的。我在颜克厅开设的赌场里给李华和赵海燕借得十万元,李华亲手给我的是五万元,利息2500元,赵海燕也拿了五万元借我,利息也是2500元,白某某借给我八万元,利息是四千元;龙福林借给我二万,利息是一千元;秦思美借了八万元给我,利息是四千元,颜克厅借了十万元给我,总的利息是八千元,罗洪萍借给我六万元,利息是三千,王鑫借给我二万元,利息是一千元。

(2)证人江某某证言:在2012年的时候我去过颜克厅、龙学伟、曾刚波、郑昌勇合伙开的赌场玩过,他们的赌场我去过四五次,他们的赌场多数都是开设在郑昌勇家附近,赌场里的参赌人员有一百二三十人左右,多数也是安龙人,我认识的有杜曼、毛二、小矿红、王鑫,颜克厅在赌场里负责招呼赌客,龙学伟负责保管水钱和放红钱给赌客,他们赌场开设在屯脚的岩壁脚时,我去赌闲家, 当时白天我除了水钱我都赢了二十万零七千元,晚上赌场设在高武郑昌勇家下边200米右转去两三公里的树林里,我去输了十七万就收场了。我在这个赌场颜克厅给我担保的码钱有四万元,我开给颜克厅有2000元的利息,我给李华拿过四万元的会钱,还了他四万四千元,其中有四千元是利息。当时李华是拿十万元的会钱给我,但是遇到和我一路的晴隆大厂的罗平子,李华拿了六万元给罗平子,他收了罗平子三千元的利息。

(3)证人马某某证言:2013年三四月份左右有人在我家开过赌场,一开始是一个叫飞龙的人来我家找我,讲在我家房子里开场子,一天给我300元钱,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晚上飞龙就带起人到我家赌钱,之后在我家里赌了六次钱,我在家的时候有四次,我老婆在家的时候有2次,基本上每次都有六十人左右,我认识的人有郑小兵、飞龙、龙学伟,还有李华也在赌场,别人都喊李华叫张老三或者胖子,我看到最小下注100元,也有人下过两三万一注的,下注的人我不认识,因为我家就在路边,白天他们不敢去,一般都是下雨或晚上到我家赌钱。我收取了四次钱一共1200元,一般是散场后小伟就拿钱给我。郑昌勇是下山哨上的人,飞龙、李华、龙学伟都是兴仁的人。哨兵在外面站好之后,他们才喊赌钱的人去。

(4)证人陈某丙证言:大概在2013年农历六月的时候一天晚上有100 人左右,在我家路边的小瓦房里用扑克牌挖豹子赌钱,他们其中一人拿了300元钱给我,赌了一晚上后他们又转到寨子头烤烟房里赌了两晚上。我在赌场上没有看见郑昌勇。

(5)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是张莲贵的父亲,张莲贵现在去打工了,他在 2012年8月,他有一辆小车,有人约他开车去接送赌客,他自己也参加赌钱,他把自己的小车都赌输了,刚才在和他通电话的时候,他讲给兴仁的李华借了10000元,还有给赵海燕的借了10000元,张莲贵还被这个赵海燕的人绑架去要赌债过。

(6)证人令狐某某证言:我在2012年的10月左右到李华、颜克厅、郑昌勇等人开在屯脚三家寨、下山镇哨上村附近一带的赌场上赌钱,我输的时候一场二三万元,赢的时候一场也有二三万元钱,我在他们开的这个赌场上给白某某借有二万元的天天会,就是借10天,每一万元每天100元的利息,有贰万元是当场借的码钱,我借的这四万元被我当场输了。

(7)证人李某乙证言:大约在2012年八九月份有五六十人到我家开了一次赌场。我丈夫收了300元钱。

(8)证人阮某某证言:大概在2013年的农历二三月份,大概有十把多人在我家这里赌了2次钱。

(9)证人王某丙证言: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初我在兴仁高武、屯脚镇附近赌博过。2012年6月份的一天,杜曼打电话给我,说兴仁有一个赌场,叫我过去赌钱,叫我多喊几个人去赌钱,我带人去赌钱的话,下山的时候她多拿点红钱给我。之后我就开着我的车带敖某某和万某某来兴仁,杜曼也来,到兴仁后, 我们就上了一辆面包车,开车的是杨红林,赌场是在高武附近的一家瓦房里。我们到赌场的时候,已经有30多个人在赌钱了, 到赌场后我就过去下注,一注下1000元,下了10多把,赢得6000 多元我就没有赌了,下山的时候龙学伟就来发红钱给我。第二天我带王佩孔、万某某、傲凤水直接到兴仁大酒店附近找杜曼,找到杜曼之后,就上工作车直接到的赌场,这天在赌场里有30多个人在赌钱。当天我在赌场内输了4000多元,下山的时候龙学伟发钱给我们,王某甲、万某某、敖某某每人发得300元,因为我开车带赌客去赌场赌钱,龙学伟就多发了200元给我,我当天发得500元。之后我基本上天天都开着我的车带王某甲、万某某、放凤水他们去龙学伟的赌场赌钱,慢慢的就和赌场里的人熟悉了,我就知道这个赌场有五个股东,我认识的有龙学伟、颜克厅、郑少兵,另外两个股东我不认识。 还有一个兴仁的胖子叫李华的还在赌场里放码。打水的是两个兴仁的年轻小伙,有个叫小安龙,他们两个每打得10000 元水钱就拿给龙学伟背,赌场里的费用也是由龙学伟来发。经常在这个赌场赌钱的有我们兴隆的朱长江、秦思美、还有个叫小云的小伙爱和杜曼在一起,过来十多天秦思美、王鑫也来这个赌场赌钱了。在这赌场放哨的哨兵有5、 6个,但是我都不认识人,在这个赌场玩了一段时间后,杜曼就喊秦思美还有我爹王某甲带赌客,只要他们能带赌客去赌钱就发钱给他们, 因为我一直开车拉兴隆的赌客去赌场里,我都能多得200元费用,杜曼还和我们说,有人问的话,叫我们说安龙来的赌客都是她喊去的,杜曼就能多分得钱。我在这个赌场一直玩到2012年12月底,赌场人多的时候有一百多人,但实际上下注赌钱的人只有四五十人,我看到在赌场下注最大是20000元,水钱最多的时候能抽得十几万,平均下来每天都是五万元以上,每天基本上有五拾万元左右的赌资在赌场里流动。我们兴隆的赌客基本上去赌场都是坐我的车,我拉他们去,我不去的时候就是杜曼去接兴隆的赌客,2012年10月份至12月份,是在高武附近的山上赌,龙学伟他们就拿电瓶灯去山上照明,从10月份开始,经常和杜曼在一起的那个小云在赌场入股了。从2012年6月至12月,我断断续续的在小伟他们这个赌场玩了半年时间,除了带赌客去赌钱,我自己也赌钱的,总的输了十万多元,我还给杜曼、王鑫、杨红林借过码钱,我现在都还欠王鑫一万元赌债没有还,欠杨红林一万五的赌债。 在这个赌场期间,龙学伟每天都发得有费用给我,最多的一次发了 500元给我,最少的时候也要发200元给我作为拉赌客的费用,六个月龙学伟总的发了一万多元给我,这些钱都被我赌输了。这个赌场的小地名我喊不出来,我只知道在兴仁高武、下山一带,有时也在屯脚附近开,总的有十几个点,有时在山上的树林里,有时候在一些偏僻地点的房子里开。杜曼他们放码10000元每天收取500元的利息。我给杜曼借过赌债,每次借一万元,总的给杜曼借过四五次码钱,最长的一次借10000元,借了一个星期才还,给了杜曼3500元利息。后两回给杜曼借20000元没有还。有时候给我也给杨二借赌债,最高的时候欠杨红林50000元,已经还了35000的本金,除了本金开了10000多元的利息,现在都还欠杨红林15000元,这一万五千元杨红林没有给我算利息了。我通过杨红林给兴仁的白某某借过5000元赌债,借了三天,每天 200元的利息,一共开600元利息。这些赌债都是在赌场里没有钱赌了给他们借的。我看到李华借过50000元的赌债给安龙的一个叫瘪子毛二的赌客,朱长江也给李华借过20000元赌债, 李华长期在赌场放码,其他给李华借钱的人我不认识。杨红林放过20000元给朱长江,放过20000元给秦思美。我和白某某不熟悉,我给她借钱都是喊杨红林担保的,她放码的情况我不清楚。这些钱都是在龙学伟的赌场借的,我亲眼看到的。我给王鑫借的钱一直还不起,王鑫就喊了几个安龙的小伙到我家里去要钱,还说要是不还就要打我,我还跑到外地去躲一段时间赌债。杜曼开去赌场及接赌客的是一辆银灰色奔驰车,车牌号是28863。

(10)证人敖某某证言:从2012年开始赌钱的,期间在屯脚镇的山上,一直到2013年6月份才没有赌的。我输掉了大约30万元,其中20 万元是用房子抵押贷款,其他的都是借的或者差的钱。我到屯脚镇的山上大约参赌30至40次。我知道开赌场的有老黑、龙学伟、李华、金刚、水晶。赌场里放码钱的有王鑫、杜曼、王某甲。王某甲多喊一个人就多得一份报酬,他除了喊人赌钱外还在赌场子里放一些钱,少则一两千,多则三千元。赌场里,最小的一注是100元,最大的一注有30多万元,输赢最少的有四五十万,最多的有百万元。参赌的人少则六七十人, 多则上百人。

(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颜克厅供述:2012年8月至10月, 我和郑昌勇、 小国际(郑屯的)、龙学伟、陈老二、小矿红在下山镇的高武、放马坪、哨上、白崖、达莲地、当格田附近一带开设赌场,由杜曼负责带安龙普坪、洒雨、戈塘方向的赌客,小国际负责带郑屯、顶效方向的赌客,我负责安排赌客进赌场,郑小兵负责找开赌场的地点和安排工作车按送赌客,龙学伟负责发来赌场上赌钱的赌客的红钱和开车来赌场的赌客的油钱,和在赌场上开支的其他一些费用,我舅子石显龙、后来还有在兴仁运输管理所上班的欧阳成昆,他们负责打水,由兴仁的甘兴黔负责带起高平、小辉和另外三个我不认识,他们负责放哨,郑小兵的侄儿子、贪波、小昆和周学波、矮韭他们负责看场子和搬运桌子板凳、搭建赌场。安龙赌客多的时候有二十多个,少的时候有十几个到赌场赌钱,安龙方向的赌客都是以杜曼的名义带到赌场去赌钱的;兴义郑屯方向的人是以小国际的名义带去赌场赌钱的, 有胖子、冷刚、杨哥几个是赌得比较大的,郑屯方向有20多个赌客,兴仁的赌客有金武辉、赵小钱,王家寨的有陈某甲、王文、金强,兴仁本地的赌客去得不多,我们赌场的赌客主要是外地来的。共抽得80多万水钱,我、郑少兵、小国际、冷刚、叫杨哥的、龙学伟、陈老二、小矿红我们每人各分得13万至14万元,杜曼分得8万多块钱,10万不到点。总的我分给王毛二家爹七八千元钱。我们赌场有专接送赌客用的三辆面包车,工作车都是开工作车的人租来的,周学江、矮儿、田宗元、小四海都开过工作车。 开工作车的每人每天发300元,油钱和租车钱由开工作车的人自己负责。周学江、矮儿、田宗源、小四海、杨红林等开工作车的人在我们开设这段时间内各自都分得20000多元。杜曼主要放赌债,是一万一万的放,王鑫放码只放给他认识的人,白某某在我们赌场放码的时间不长,我看到赵小钱、金武辉给她借过马钱,都是一万一万的借。在2013年3月至6月,李华说我对赌场管理得好,又约我、郑昌勇、龙学伟、安龙的小毛一起开赌场,赌场还是开在2012年开赌场时同样的地点,石显龙、龙福林负责打水,甘兴黔负责带起高平、小辉、掉眉斗负责放口肖,开工作车的有周学波、田宗元。2013年和李华等人开这个赌场期间,最多的一天抽得4万多元的水钱,这段时间赌客多的时候有七八十人,最少的时候有二十多人,多的时候有十几万的赌资在赌场里流动,少的时候也有两三万的赌资,我和李华等人开的这个赌场到2013年6月初李华结婚就散伙了。我们股东各分得五万多元钱,打水的龙福林、石显龙各分得一万多元。大概在2013年4 月中旬的时候,杜曼带了一万元左右来我们赌场赌钱,在赌钱的时候就给安龙的赌客要电话号码,被郑小兵发现了被郑小兵说了,杜曼就没有来了。我们开赌场一直是用扑克牌“挖豹子”,骸子打点,一方当庄,三方闲家下注,下注的人不限,有钱的人都可以当庄,下钱未上线。我开设赌场期间跟秦思美、多娘、小彭拿过钱,秦思美在我这里得的利息大约有20000多元,利息是按10000元每天收取500元。2013年3月至6月我和李华一起开赌场的时候,李华家老婆赵海燕看有时赌场上没有人当庄的时候,我们几个股东就商量出钱由一个股东出来当庄,一般我们都从赵海燕手里拿钱当庄,把赌场撑起来 有一次由我当庄的时候,我给赵海燕借了30000元当庄,是一万一万借的,赵海燕不要利息。我们在高武哨上附近开设赌场的时候,有一次白某某拿了20000元的码钱给我,每次按万分之五百的利息付了1000元给她。我和李华、龙学伟、郑昌勇开设赌场这段时间,我老婆在昆明住院,我时不时的要到昆明去照顾她,有时就没有到赌场去,所以有的赌场地点我不完全晓得,就没有指认。另外我知道赵海燕在我们开的这个赌场上借钱给陈某甲、赵小钱等赌客过。

(2)被告人龙学伟供述:我是2012年8月到10月左右参与开设的赌场。大多数时间是在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的一些住家户里开设赌场,有些时候也在山林里开,在山林里的时间较少,都是在兴仁县下山镇高武一带。赌场的股东有我、颜克厅、郑小兵、小矿红和苏小龙两个人也合伙占得有一份股。都是用扑克牌和骸子以“挖豹子”的方式赌博,大多数时间都是赌客在当庄,有时候我们股东也会当庄,小矿红和苏小龙有时也会当庄和参与赌博。郑小兵负责场地的事情,他安排他两个侄儿找赌搏场地,我在赌场主要是负责发费用和发红钱给赌客,每次赌博结束都要发给赌客红钱,赌得大的每次发200多元,赌得小的也有100多元。赌场里放哨的、搭建赌场的、开工作车的费用也由我负责发,和赌场有关的费用开支都是我负责发放。石显龙、我四叔龙福林,欧阳江涛在赌场里打水(打水就是在赌博的时候,只要有人赢钱,就从每把赢得的钱里抽取百分之五,每一万块钱抽取500元水钱)。有兴仁的白某某、蔡毛纠家老婆负责放码,有田宗元和矮儿、周学波负责开工作车接送赌客到赌场内赌博。参赌的赌客都是在兴仁大酒店附近上我们的工作车, 我们的工作车是矮儿和田宗元、杨红林他们三个人开,安龙的赌客他们都是自己开车过来兴仁,把车停在兴仁大酒店附近的路边,然后上我们的工作车。杜曼负责带安龙街上、普坪、兴隆的赌客到赌场来赌钱,多的时候带的有十多个赌客、少的时候也有七八个赌客,我认识的有王某丙和王某甲,其二人经常在赌场里赌钱。赌场最小下注50元最大的赌注不封顶,每天赌场内的输赢在四五万,每天赌博我们抽得水钱多的时候一万多元,少的时候五六千元,总的抽得30余万元水钱。2012年8月的一天,我和颜克厅就商量开设赌场的事情,我们当时还联系了杜曼,杜曼就说他负责带安龙的赌客来赌场赌钱,叫我们每天发些钱给她就行了。后来小矿红、苏小龙、郑昌勇也一起和我们开设赌场,刚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把赌场开设在老鹰窝、梨树坪一带,后来又把赌场搬到大桥河、黄土佬、石门坎附近一带的人家户。2013年4月中旬的时候,我和颜克厅、郑小兵、李华在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一带开设赌场,赌场设在附近人家户和山林了,放哨的人有甘兴黔、小辉、高平,看场子搭建赌场的有小金波、小昆,开工作车的人是矮儿、田宗元、杨红林和周学波他们,打水的人是石显龙和龙仕义。采用和2012年一样的方式开设这个赌场,杜曼这段时间也来赌场里面赌场,在场子里赌了四五天就没有来了,我们几个股东各分得1万多元,负责打水的石显龙、龙福林分得7000 多元,放哨的各分得4000多元,看场子的各分得4000多元。

(3)被告人李华供述:2013年3月至6月左右我和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安龙小毛等人合伙在下山镇附近开设赌场,2013年8月至2014年与杨兴刚、水晶(韦晶)、杨小荣、姜燕在屯脚镇附近合伙开设赌场,我自己也在赌场里参与赌博。2012年11、 12月份开始我听说颜克厅、龙学伟等人在下山镇高武村附近开了一个赌场,我就去他们的赌场赌钱,我去的时候他们这个赌场已经开了几个月了,他们叫我入股,我也想赚点钱就合伙和他们开赌场,赌场还是开在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哨上村附近一带的人家户和山里内,股东有我、颜克厅、龙学伟、 安龙的小毛邓几个人,一般情况下一天都是开2场,我们几个股东中郑昌勇负责找赌场的场地,龙学伟负责背水钱和发费用,颜克厅和我没有具体分工,安龙的小毛只是赌钱,要不要也带赌客来赌钱,这个赌场的事都是几个股东商量着搞,郑昌勇和他家侄儿子小金波一起找场地、开工作车和抬桌子板凳搭建赌场,龙学伟家四叔龙福林、石显龙、欧阳江涛负责打水;兴仁北门的小海(姓徐)、甘兴黔等人放哨和给赌客指路;田宗元、杨红林负责管理工作车,他们自己也开工作车,开工作车的还有周学波、矮儿;在赌场里放码的有兴仁的罗洪萍、赵海燕、白某某、秦思美、喻正兰,还有安龙的罗祥林、王鑫、杜曼,王鑫还喊得有一个光头男人和一个中年妇女和他一起来放码,没有人当庄的时候我们几个股东就合伙当庄,最小下注100元,最高无限制。赌场里安龙的赌客有一部分是杜曼招揽来的,有一部分是杜曼招揽来的赌客叫来的,我入股开设赌场期间这个赌场主要是开在下山镇高武村、哨上村附近。这个赌场我看到最大的一注是六千多元,赌客最多的时候有七八十人,少的时候有十几二十人,赌资多的时候七八万元,赌资少的时候两万多元在赌场流动。我们合伙开设这个赌场到2013年6月左右,因为赌客少,挣不到钱,龙学伟结婚那段时间我们就把这个赌场关闭了。赌场抽头渔利多的时候每天能抽得一万多元,平均下来每天能抽得4000多元,总的抽得二十四万多元水钱,股东每人分得二万多元。田宗元、杨红林、周学波等开工作车的没人分得一万元左右,田宗元分得多一点,因为他做的事也要多一点。打水的龙福林、欧阳江涛、石显龙每人分得一万多元。杜曼主要是负责招揽安龙方向的赌客,王某甲自己也带赌客到这个赌场赌钱,我们几个股东也发钱给王某甲,一般每天发二三百给他们,多的时候发四五百。

(4)被告人杜曼供述:兴仁的赌场我来过三次,具体是哪一年来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在缅甸开设的网站上赌过“百家乐”2012年夏天的时候,我和老黑到兴仁的赌场,赌场在一个树林里,当时是用骸子打点,纸牌挖豹子的方式赌钱,我就下了几注,输了一二百元我就和老黑坐赌场的工作车下山了,还有一次是我来兴仁的李崇志家吃酒,他儿子结婚,我就打电话给开场子的人,这个人就来百家宴接我到山上树林里的赌场,最小下注10 元,最大下注1000元,我下了几注没有输赢我就下山去城里吃酒了。我只认识颜克厅和龙学伟,具体他们是谁我分不清楚。我来兴仁的赌场玩都看到他们两人过。2012年农历7月份是颜克厅还是龙学伟到安龙请我吃饭我记不清楚了,吃饭时他们就说约我与他们一起开赌场,我说我不开,我赌钱赌不大。我认识安龙县兴隆镇的王毛儿和王老应,我和我老公张金贵去他家玩过,王毛儿家爹在兴隆他家里开娱乐室。我和王毛儿在一起赌钱过的,具体是哪个赌场我记不清楚了。我没有在赌场放高利贷给王毛儿等人过。

(5)被告人杨红林供述:2012年的7月份的一天,我在帮屯脚的钟益银开车,兰显华打电话给我,叫我找起点钱去赌场上放码,我就联系曾刚和我们一起去赌场里面,我们就商量每人出10000 元钱拿去赌场上放码,但是曾刚没有钱,就我和兰显华每人出了 10000元钱,当时兰显华和肖坤比较熟悉,我和兰显华、曾刚骑摩托车到兴仁民建金家丫口那里,肖坤就开一辆面包车送我们到赌场里面去,由于我和兰显华、曾刚不懂赌场里面放码的具体事宜,我们就把20000元钱拿给肖坤给我们放给赌场里面的赌客, 后面赌场散场的时候肖坤把本钱还我们了,利息是400元还是500 元记不清楚了。我在颜克厅们开的赌场时间较长,这个赌场从 2012年的7月份开到2012年11月,主要开设在下山镇的高武、 哨上、双巴树、达莲地等一带的人家户,还有在屯脚镇附近一带的树林里的点上,共有十多个地点来回循环的赌博,这个赌场的股东是颜克厅、龙学伟、郑小兵、李华、小刚波、张波。放哨的哨兵是田宗元负责,分为外哨和内哨,外哨负责在路上给赌客指路和防止警察来抓,内哨在赌场里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和看场子,大概有10多个人。打水的人是石显龙和欧阳江涛、龙福林; 放码的有我、喻正兰、白某某、李华、李华家老婆赵海燕;开赌场工作车的有我、田忠元、颜克厅家兄弟三和、 龙福林家儿子、小峰,小馒头,郑小兵家侄儿子小昆、高波、矮儿;赌博的方式就是用骰子打点、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赌钱。这个赌场总的开了将近四个月时间,我一直都在这个赌场里接送赌客还有放码给赌客,每天龙学伟都要发钱给我, 多的时候800元,少的时候发600元,赌客少的时候只给300元的油钱,总的龙学伟发给我36000元左右。我自己放码得了十万元左右的利息钱。这个赌场抽得的水钱最多的时候一天有二十万,少的时候也有两三万,平均下来每天能打得七八万左右的水钱,因为几个股东扯皮,我在旁边听到颜克厅他们说这个赌场总的打得的水钱有一千多万元,扣除维持赌场的费用,每个股东至少分得100万元。龙学伟负责赌场运作的相关费用,发赌客红钱等,郑昌勇负责赌场的场地,颜克厅、李华、小刚波、张波几个股东看到没有人当庄的时候就去当庄吸引赌客下注。我知道有安龙的杜曼、王某甲赌客来赌场赌钱他们每天都能多得红钱。杜曼带的赌客主要有安龙兴隆的王某甲、王某丙两父子、朱长江、万老东、敖某某、杨和兴、王鑫等,到后期的时候,秦思美、王某甲、王鑫就自己带赌客去赌场赌钱,王鑫还放码给他带去的赌客。杜曼带赌客去赌场赌钱,颜克厅、龙学伟每天都发有三四千元,赌客少的时候也有一千多元,杜曼总的分得三十多万元。我除了接送赌客,还和喻正兰合伙放码,我们放码总的得了十多万元的利息,最后存了多少我不知道,这些钱被喻正兰拿走了。在赌场放码的有我、喻正兰、白某某、杜曼、王鑫、罗洪萍、 龙福林、秦思美等人,放出10000元每天收取500元利息,放码放得大的有龙福林、秦思美、罗洪萍、王鑫、杜曼、白某某。 杜曼放码给颜克厅、龙学伟、王老应、王毛二有时放一万,有时放几万。2013年二三月份,颜克厅等人在下山开设赌场停业后,李华打电话给我说和潘家庄的一个本地人在潘家庄开设赌场,他自己喊得有赌客,叫我帮他找点赌客和接送赌客,放哨的人是田宗元负责,总的有十来个,开车的有我、矮儿、田宗元、高波、蔡松等,打水的有龙福林,放码的有我、喻正兰、白某某等人,经常在这个赌场赌钱的有龙学伟、陈某甲、刘老书、一般每天有三四十个赌客,因为赌客不多,没有开多久就关闭了,关了之后李华就带着人到屯脚镇和杨兴刚、水晶等人开设赌场了。我在县医院作五项检查的时候,龙学伟趁警察不注意叫我不要乱说,赌场就是他和颜克厅开的,并叫我讲每天的水钱只有几千元。2012年底的时候,颜克厅、龙学伟他们几个都是换着管理赌场,颜克厅到昆明去办事,有一段时间他没有在赌场,但是赌场都是开着的,这个赌场的地点,股东可能因为有事没有去过,但我都去过。我在赌场上看到赌客给赵海燕、罗洪萍借码都是每次上万元的借,颜克厅、龙学伟开庄的时候,李华、赵海燕都是5万、10万的借给股东,要是李华两口子钱不够的时候,就帮股东担保,经其他马帮借钱来给股东开庄。李华家两口子借钱给股东开庄是因为有时赌场没有人开庄, 赌客就不下注,股东就只有自己开庄,吸引赌客下注,有人赌钱李华、赵海燕才有放码的对象,才能赚钱。颜克厅不再赌场的时候也与龙学伟联系的,也参与分红的。

(6)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13年6月至9月我在杨兴刚等人开设在兴仁屯脚的马路河、鲤鱼坝、三角坝、长青、蚌街及其附近一带的赌场上放码。我放给安龙的秦思美6000元得 300元利息,放给小英5000元,才得200元利息,借给安龙的王鑫 40000元,他借了一个月不到还我20000元本金并付了我1000元利息,还有20000元至今未还,王鑫在赌场上又赌钱又放码,我借给小伟5000元,得250元利息,借给王陆 10000元,得500元利息,借给安龙王明会20000元,得 1000元利息,我分两次共借给兴仁屯脚蚌街的小卫40000元,得 2000元利息,借给任红云20000元钱,得了600元利息,借给梨树坪的小强10000元得了500元利息,借给李华30000 元得了1500元利息,借给杨兴刚30000元,得了1000元利息。我还在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开设在高武、哨上附近一带的赌场上放过码。我借给兴仁巴铃一个叫帽子的10000元,得了 500元利息,借给王家寨的小马林10000元,得了500元利息, 借给王家寨一个叫小五妹的女的3000元得150元利息,借给王伦10000元得500元利息,借给兴仁金武辉6000元,得了300元利息,我还给他担保了12000元的码钱,借给兴仁石阶坡一个叫小兴珍的女的6000元得300元利息,借给梨树坪一个叫小十三的男的8000元得400元利息,借给陈某甲40000元得1000元利息, 借给颜克厅20000元得1000元利息,借给龙学伟6000元得300 元利息。我在赌场上放码总的得了10000多元的利息。和我一起放码的有罗洪萍、秦思美、杨红林、赵海燕、杜曼、王鑫、喻正兰等人。

(7)被告人欧阳江涛供述:2012年 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颜克厅叫我去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他们开设的赌场里玩,第二天我就坐车到他们开设赌场的一户人家院坝里,当时开庄的是安龙的陈三,赌博是股子打点,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进行,最低下注100元,最高没有,我看到下得高的一注小矿红下的30000元,当时参赌的人有四五十人左右,赌场的股东是颜克厅、龙学伟、李华、安龙的二毛、郑小兵、小矿红等人,参赌的有王伦、赵小钱、金武辉、 陈某甲等人,安龙方向的赌客是以杜曼的名义去赌场的,大概有30人左右,我认识的王某丙、朱长江、陈三、小陈妹, 当天抽水钱的是龙福林,放码的有李华、赵海燕,每天都是赵海燕负责背钱,如果有人借钱,都是由赵海燕拿钱给李华,在由李华将钱放给赌客,他们放了四五万给开庄的陈三,放给陈某甲的大约有40多万元,后面陈某甲拿他的奥迪A6抵押给李华了,放给颜克厅10000元、20000元不等,放给赵小钱10000 元,白某某放码10000元给王伦,杨红林也放码。开工作车接送赌客的有小昆、田宗元、杨红林、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赌场里使用的桌子板凳由小昆运到场子里面,他开的车子里有三四把砍刀,当天堵到下午4点左右,在赌场里的赌资有30万元左右,水钱由龙学伟背。当天的夜场我就跟龙福林学抽水钱,夜场一直堵到22时左右就散场了,第三天我在赌场里和龙福林负责抽水钱,当时的赌客有陈某甲、王伦、金武辉、马家屯的我不知道名字的人、杜曼带的安龙赌客,龙学伟每天最低发3000元红钱给杜曼,放哨的是甘兴黔安排的七、八个人,搭建赌场、看场子的有:小昆、 周学波、矮儿、飞龙;龙福林家老婆放了20000元给小矿红,我看到金武辉最高一注下40000 多元,在桌面上的赌资有10多万元。一直堵到下午4点钟就散了, 打得30000多元水钱,晚上和白天的地点一样,打得10000多元的水钱。在地主房开设赌场后,又把赌场设在高武的一个沙厂里,我和龙福林负责抽水钱,参赌的有三四十人左右,安龙的赌客是杜曼带去的,散场后龙学伟发两三千元红钱给杜曼,搭建赌场、看场子的人有小昆、周学波、周学波家哥、矮儿、飞龙;开工作车的有小昆、田宗元、杨红林、还有一个我不认识;放码的有白某某、龙福林家两口子、杨红林、李华家两口子,龙福林放了30000元左右给金武辉,李华家老婆赵海燕也放得有30000元左右给金武辉,杨红林多数放给安龙人,当天总的打得40000多元的水钱。在沙厂开设赌场后,又把赌场开设在高武白岩的一个树林里面,我和龙福林、石显龙负责抽水钱,赌客有三四十人,安龙的赌客是杜曼带去的,散场后龙学伟发了两三千元红钱给杜曼,我看见下注高的是金武辉和王伦,下了20000元左右,在这天总的打得60000元左右的水钱。在高武白岩开了以后又把赌场设在高武街上超限检测郑昌勇家附近的树林里,我和龙福林、石显龙负责打水,赌客的人数也是三四十人,杜曼带得有安龙的赌客来赌后,散场后龙学伟发了两三千元红钱给杜曼,当天总的打得30000多元的水钱。赌场的股东有颜克厅、龙学伟、李华、郑昌勇,安龙的二毛,小矿红。我在赌场上了大概两个多月的班,就是2012年6月中旬到2012年9月初,总的发得23000元的工资。 我在赌场抽水钱期间,每天抽得毛水钱少的时候有3万多元,最高抽得11万至12万元。赌场股东份三股,颜克厅、龙学伟、李华、郑小兵占一股,安龙的小毛占一股,小矿红占一股,赌场主要以小矿红为主,多数时间都是他当庄,李华负责联系杜曼,由杜曼带安龙的赌客。我进去赌场之前,龙学伟发给杜曼至少60000 余元,我在赌场期间总的打得水钱有八十余万元。

(8)被告人田宗元供述:2012年7月初的一天,我到广场遇见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等人,颜克厅和龙学伟讲他们在下山高武哨上附近开设得有赌场,叫我负责接送赌客,每天最低给我300元,最高500元,我就答应了,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这三个多月期间我负责在赌场上安排接送赌客,这段时间龙学伟总的发了 30000多元的工资给我。在这段时间我知道有30多个窝点。这个赌场的股东有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小矿红、苏小龙、陈老二。开车的有我、欧阳峰、蔡松、周学波、杨红林。石显龙、欧阳江涛、龙福林三人负责抽水钱。按5%的比例抽。放码的有王鑫、杜曼和给杜曼背码钱的小熊猫也放码。郑小兵和他侄儿子负责找场地,颜克厅负责安排赌客进入赌场赌钱,龙学伟负责发放赌场上的开支,小矿红和苏小龙负责发红钱给安龙方向的赌客,杜曼负责安排安龙方向的赌客来赌场里赌钱。赌场份白天和夜场,每天能打60000多元的水钱,我在的期间大概打得100多万元的水钱。

(9)被告人龙福林供述:2012年,我在颜克厅、龙学伟等人开设的赌场里打水,也就是抽头渔利。这个赌场是颜克厅、龙学伟、郑小兵、李华、小矿红、杜曼等人开设的赌场。2012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我侄子龙学伟、颜克厅、郑小兵在下山哨上、高武附近开了一个赌场,2012年9月左右我和龙学伟说想去赌场找点事做,龙学伟和颜克厅商量后叫我去赌场打水。之后我就在赌场里打水,和我一起打水的还有石显龙、欧阳江涛,这个赌场的股东开始只有龙学伟、颜克厅、郑小兵,后来又加了李华、小矿红、杜曼。杜曼一开始只是招揽赌客去赌场然后领红钱,后来杜曼也在赌场占有股份。开工作车的由田宗元负责,杨红林负责接杜曼带来的安龙方向赌客;开车的有周学波、蔡松。在这个赌场放码的有罗洪萍、李华、赵海燕、杜曼、王鑫、白某某、我老婆秦思美、杨红林和喻正兰合伙放码。经常在赌场里赌钱的赌客主要是外地人,安龙方向的赌客主要有王某甲、王某丙两父子、朱长江、敖某某,安龙方向的赌客最多。盘县、册亨、兴义的赌客都有,我对兴仁的赌客要熟悉一些。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杜曼、王鑫、李华、 小矿红、陈老二他们几个也赌博的,没有人当庄的时候,股东也会上去当庄吸引赌客下注,最小一注下100元,最高无限,我看到最大的一注是小矿红下得八万多元。赌场一般开在下山哨上村、 高武村、屯脚镇、李关乡等地的人家户和山林里,场地是郑昌勇和他侄儿子欧阳江涛、小金波负责联系的,欧阳江涛、小金波除了找场地还搭建赌场的。这个赌场开到2013年2月份左右,赌客少了停了一个多月,2013年3月份又开,一直开到4月27日龙学伟结婚,龙学伟结婚之后就没有开了。我们把抽头渔利叫做打水,每赢一万元抽500元,我和欧阳江涛、石显龙打水,这个赌场打水最多的一天得十二三万元,大约有10多次,大多数时间都是五六万元钱,总的打得300万元左右的水钱。这个赌场赌客最多的时候有一百多个赌客,少的时候有二十多人左右,平均下来一天有三四十人,有十几万赌资在赌场流动。赌场的股东分工:郑昌勇负责找场地;龙学伟负责背水钱和发费用;小矿红自己堵得大,他负责带一部分赌客来赌钱;李华招揽赌客来赌钱和放码,有时候也给人担保借码钱;杜曼主要负责带兴义和安龙的赌客去赌场赌钱;整个赌场的运作由颜克厅负责;还有一个叫刚波的人天天在赌场里赌钱和放码,但是他是不是股东我不清楚。我和欧阳江涛、石显龙负责打水;田宗元管理工作车,他下面有周学波、矮儿、杨红林、蔡松等人。 放哨和维持赌场秩序主要由北门小海负责,一共有六七个人。我在赌场一共分得一万五千多元。在这个赌场放码的有罗洪萍、李华、赵海燕、杜曼、王鑫、白某某、我老婆秦思美、喻正兰、杨红林等人。除了放码,杜曼后来还在赌场占了股份和股东分红,因为兴义和安龙的赌客都是杜曼带去的,杜曼每天还能分得1000多元的费用,杜曼分得五六万元, 王鑫带得有几个马仔帮他放码知收码钱。白某某、邝怀志放码至放给颜克厅、龙学伟等几个股东。2013年12月左右,李华带的小弟小郭开了一个赌场,叫我去打水,我在这个赌场打了一个月不到的水,得了六七千元钱,我老婆秦思美也在这个赌场赌了一段时间钱,这个赌场开的时间不长赌场就散了,我就没有去了。在赌场负责抽水的就是我,他们把我的名字讲成“龙仕义”,其实是他们搞错了,我的学名叫龙福林,龙仕义是我三哥的名字,他与赌场没有关系。我与我老婆秦思美在平时的交谈中得知我老婆秦思美放码得了两万多元。

(10)被告人王鑫供述: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水晶打电话给我去山上赌钱玩,一天有几百用,我就答应水晶了,第二天早上我就和水晶到兴仁县屯脚,到了水晶等人开设的赌场里面,赌场开在一个山凹里的一块空地里面,赌场里面的人有骸子打点,用扑克牌挖豹子进行赌博。大概有60多人围起赌钱,最低下注100元,最高没有限制,我看见下得最高的一注有30000元左右。不管庄家还是闲家,只要赢钱了就要提取百分之五作为水钱,这次我就看,没有参与赌博,走的时候水晶拿了400元钱给我。第三天后水晶又去接我到兴仁县屯脚的赌场,这个赌场里第一个赌场大概有三四公里远,当天我带得有3000多元钱去赌场,我看了半小时左右就开始就开始下注,最低一注下的是三四百元,最高一注下1000 多元钱,我身上的钱输光了,水晶就说帮我找钱,水晶就介绍我给白某某借了10000元的码钱,几次就被输完了。水晶又叫白某某借20000元给我赌,输到还剩2000多元的时候,场子里有人说警察来,赶紧撤,赌场里的人都跑了。由于我借的钱没有还,我就不敢来赌场了,我看到水晶的赌场的赌资有20万元左右。

(11)被告人秦思美供述: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底我在颜克厅、龙学伟等人开设的赌场里放赌债和赌钱。2012年9月的一天,我侄儿子龙学伟打电话给我说他和颜克厅等人在下山镇放马坪开了一个赌场,叫我到赌场里玩,过了几天我就坐赌场的工作车到下山镇放马坪附近的赌场里,我看到龙学伟、颜克厅、李华、郑昌勇、杜曼在赌场上。在赌场打水的有我丈夫龙福林、石显龙和欧阳江涛,他们三个打得的水钱由龙学伟背。有六七个放哨,开工作车的有田宗元、周学波、杨红林。有个叫小海的背赌具。郑小兵的两个侄儿子也在赌场,一个开工作车,一个维持赌场秩序。长期在赌场里赌钱的赌客有陈某甲、江某某、小刚波、赵小钱、刘老书,参加的赌客有王某丙、王某甲两父子,还有兴义的赌客,这个赌场的赌客主要是安龙的,安龙方向的赌客是杜曼招揽来的,杨红林开工作车主要是负责接安龙的赌客。这个赌场采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赌钱,最小下注100元,最高不封顶,看庄家桌面上的钱,我看到小矿红一注下三万元,下过好几次。当天在赌场当庄的是颜克厅和龙学伟等股东,之后这个赌场在放马坪开了十多天,9月底的一天下山派出所的来抓赌,派出所的到了赌场上我们才发现,赌客和赌场上上班的人都跑了,派出所的就抓到五六个人。之后赌场关了半个月左右,颜克厅又把赌场搬到下山镇哨上村、高武村、李关乡、梨树坪等50多个点换着开, 换到这些地方后,我就开始在赌场里放赌债给赌客,收取利息。 到这边之后股东也增加人了,有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李华、杜曼。还有一个外地人小矿红,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股东,他天天都在赌场里赌钱,是赌得比较大的赌客。周学波、田宗元、杨红林负责开工作车接送赌客。这个赌场赌客多的时候有一百多人,少的时候也有五六十人。这个赌场放码的有我、罗洪萍、白某某、喻正兰和杨红林合伙放码、赵海燕、杜曼、王鑫、李华。在赌场抽水的有我丈夫龙福林、石显龙、欧阳江涛,他们三个打得的水是拿给龙学伟背。陈某甲给赵海燕借的码钱多了还不起,陈某甲还拿一辆黑色奥迪车抵给李华。王鑫去赌场的时候都是带得有五六个小弟,他都是只放给安龙的赌客,他的几个小弟帮他放码和收债。 我在这个赌场一直待到2013年4月底龙学伟结婚后这个赌场就没有开了。龙学伟总的发了一万余元的费用给我,都被我输了,我总的在这个赌场里输了三四万。赌场股东的分工是:赌场的事情主要是颜克厅在管理,龙学伟主要负责背钱,杜曼负责招揽兴义、安龙方向的赌客到赌场赌钱,杜曼也拿码钱给赌客赌钱,其他股东负责什么我不清楚。

(12)被告人蔡松供述:大约在2012年10月底的一天,我母亲秦思美打电话叫我到颜克厅、龙学伟的赌场开工作车,第二天田宗元打电话给我,我开车将赌客送到兴仁县下山镇高武村哨上的一个沙厂里,田宗元发了300元钱给我,当天回来吃饭后,田宗元给我讲每天早上10点过钟开车来广场饭庄集中,就这样我通过租车的方式开了10多天的工作车,每天田宗元发给我的工资有 300元和400 元不等。到11月初我父亲买了一辆银色面包车,我就开到赌场做工作车,一直开到2013年2月底的时候我就没有开了,我父亲将车卖了。我开工作车期间总的得15000余元。我知道赌场的股东有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其他人是否参与我就不知道了。在赌场负责开工作车的还有周学波、杨红林,田宗元在赌场里具体负责工作车的事情,我的工资一直都是他发给我的。我知道我的母亲在赌场里放码,具体放给谁我不清楚。赌场里负责抽水钱的有龙福林和石显龙。赌场里多的天大约有一百余人,少的天大约有四五十人。我拉的赌客有些是兴仁的, 安龙的赌客一般由杨红林负责联系。

(13)被告人周学波供述:2012年9月至10月我在颜克厅的赌场开工作车接送赌客,有时我也抬桌子板凳、搭建赌场,和我一起开工作车的还有矮儿、田宗元、杨红林、蔡松。2012年9月初的一天我和颜克厅、龙学伟、小矿红、郑昌勇、 小国际等人在一起喝酒时,我说想到他们赌场去做事,颜克厅就叫我租一辆车去赌场作为工作车,每天有300至500元不等的费用,第二天我就在大操场车站门口租了一辆车去颜克厅等人开设的赌场里接送赌客,当天龙学伟发了500元的工资给我,就这样我一直在赌场开工作车接送赌客到10月份左右,每天龙学伟发300 元或500元不等的工资给我。我知道赌场的股东有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李华也在赌场里,具体是不是股东我不清楚。负责抽头渔利的有龙福林、欧阳江涛、石显龙,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取水钱。开工作车的有我、田宗元、矮儿、杨红林、蔡松。在赌场放码的有杜曼、白某某、罗洪萍、秦思美、赵海燕。放哨的有甘兴黔、小辉、 掉眉斗、高平。在赌场抬桌子板凳、搭建赌场的有小金波、欧阳江涛。 郑小兵家两个侄儿子带有三四个人维护赌场秩序。龙学伟负责发放赌场的各种开支,杜曼负责带安龙、兴义等地的赌客到赌场赌钱,她又放码又赌钱。赌场人少的时候二三十人,多的时候七八十人;我认识的有王某甲、王某丙,顶效郑屯的赌客由小国际负责招揽。我在赌场总的得7000余元。赌场开设在下山高武、哨上、达连地、放马坪一带的树林里和人家户里,开设在人家户的较少,我去过的大约有十多个。

(14)被告人罗洪萍供述:我今天来兴仁县公安局是因为我在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李华等人开设的赌场上放码的事情,我主动来公安局交代事情。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我在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等人开设在兴仁县下山镇白岩村、哨上村、放马坪附近一带的赌场上放码,后李华又入股到这个赌场当股东。我在下山白岩村、哨上村、放马坪附近一带的赌场里放码给赌客,放给兴仁陈某甲10000元,得2000元利息,分四天拿给我的,放给兴仁县回来的张莲贵5000元,得250元利息;放给安龙方向杜曼带来的一个赌客5000元,得250元利息。我在颜克厅等人开设的赌场放码共获利2500元。在颜克厅等人开设的赌场放码的有我、白某某、秦思美、杨红林、喻正兰、赵海燕、杜曼、王鑫。

(1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2年8、 9月的一天,我儿子王某丙和我说他在兴仁县的一个赌场里输了几万块钱,我就和王某丙、朱长江、敖某某一起到兴仁县高武的一个杉树林里,当时赌场里有80多个人在赌博,是用扑克牌挖豹子的方式赌博,最低下注100元,最高无限制,庄家桌面上有多少钱就可以下多少钱,当天我看到最大有人下五六万元,散场后有一位叫龙学伟的股东发100元的红钱给我,接着四五天我和王某丙、敖某某、朱长江都一直去兴仁高武的这个赌场,赌场里还有安龙的王鑫也在赌场里放码和赌钱。我知道这个赌场是兴仁的龙学伟和颜克厅开的,其他股东我不知道,每天都是小伟发红钱给我们,这个赌场有五辆工作车负责接送赌客。2012年9月份的一天,我又和王某丙、敖某某到赌场去赌博,杜曼就叫我带赌客去赌钱,不管我赌不赌钱都每天拿几百元钱给我,我就和杜曼说敖某某、 朱长江、万某某、岑某某都是我叫去的,当天赌完下山小伟就拿了600元给我。杜曼和龙学伟、颜克厅几个股东聊天的时候说安龙的赌客都是她喊来的。这个赌场的人比较多,水钱多的时候能抽得十七八万,平均下来一天有八万多元的水钱,每天都有五六十万的赌资在赌场里流动。我断断续续的在龙学伟开的这个赌场赌了两个月左右的钱。这个赌场在兴仁高武附近的山林里和一些房子里换着点开,我去过的点有十多个。这个赌场的股东是龙学伟和颜克厅,李华是不是股东我不清楚,但我经常看到李华在赌场里。我在这个赌场主要负责带赌客到赌场赌钱,这个赌场上安龙去的赌客都是杜曼安排人带去的,除了我之外,杜曼还安排小陈妹带赌客到这个赌场上去。这个赌场有人抽头渔利,抽满10000元就拿给龙学伟背。一般情况是我儿子王某丙开车拉我们兴隆镇的赌客去赌场,王某丙不来的时候杜曼就开她银色奔驰车拉我们兴隆的赌客。这个赌场放码的人有杜曼、王鑫、白某某。我亲眼看见社曼放了8000 元的码钱给万某某,放了5000元码钱给敖某某,我儿子王某丙给王鑫借过20000元码钱,白某某是放给兴仁的赌客。李华有时候自己也赌钱,大多数时间他是在赌场到处走动。我带赌客到赌场总的得了6000余元,都被我赌输了。2012年至2013年期间我带赌客去龙学伟们的赌场是杜曼和我说的。

(16)被告人石显龙供述:2012年三四月份我和颜克厅、龙学伟等人喝酒,颜克厅和龙学伟谈赌场的事情,说赌场好玩,我就和颜克厅说去赌场看看,第二天我就做赌场工作车去梨树坪斑鸿寨的一个树林里,赌场里有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等人在,当天抽水钱的是龙福林,是用扑克牌和殷子“挖豹子”,最小下注100元,最高下注不限,当天我没有做事,散场的时候颜克厅拿了100元给我,在梨树坪这段时间赌客不多,只有二十多个, 在梨树坪开了十几天后,颜克厅联系到安龙的小矿红入股,他们就把赌场搬到兴仁高武去,准备把赌场整大一点,到高武之后赌客多了起来,股东也加了几个,分别是颜克厅、龙学伟、郑昌勇、李华、还有几个安龙人。赌客多了我就学抽水钱后并跟着龙福林抽水钱,每天发几百元钱给我。开工作车接送赌客的有周学波、矮儿、田宗元、杨红林。周学波除了开车也和小昆们一起维持秩序;我和龙福林、欧阳江涛负责抽水钱,在赌场放债的有杜曼、李华和他老婆赵海燕、杨红林、喻正兰、白某某、罗洪萍、安龙的王鑫、曾刚波等人,放码的人自己也赌钱。安龙方向的赌客全是杜曼带来的,杜曼放码也是放给她他带去的赌客,我们抽水钱,每抽得一万元就拿给龙学伟背。赌场的股东一开始是颜克厅、龙学伟,开了十多天之后又加了郑昌勇、李华。这个赌场抽水钱多的时候有十几万,少的时候也有5000元,总的水钱有一百二十余万元,抽水钱的工资一般是500元一天,我分得20000余元,几个股东分得十二三万,这个赌场在梨树坪、独脚、高武、哨上、李关、马路河等一共50多个点都开过,每个点开的时间都不长,开几天就换一个点开,白天在树林里开,晚上就到人家户开夜场,大多数时间是在人家户里开,在人家户里开至赌一场给200元,白天晚上都赌给400元。李华和他老婆赵海燕放码给陈某甲过,陈某甲还不起还拿奥迪A6抵给了李华,在放码钱的时候都是赵海燕负责背钱,有人喊码钱,赵海燕就拿码钱给赌客;杨红林和喻正兰是一起放码的, 一般情况下杨红林和喻正兰只放给安龙的赌客,白某某放码主要是放给小钱,金武辉等熟悉的赌客。罗洪萍和曾刚波是一起放码,我看赵小钱给他们借过码钱。杜曼负责招揽安龙的赌客,还放码给她带的赌客,王毛二、 秦思美、熊毛二、朱长江、水哥都给杜曼借过码钱,一般都是一万一万的借,每次在赌场都给杜曼借的,杜曼自己也赌钱。王鑫是安龙人,主要在赌场里放码,他自己也赌钱,王鑫还带得有三个马仔给他背码钱和讨债,码钱收不回来马仔就去“脚跟脚”,直到还钱为止,我看到王毛二、熊毛二给他借过码钱,都是一万一万的借,输了又借,基本上王毛二、熊毛二在赌场都给王鑫借过钱,王鑫自己赌钱赌得也很大,还经常当庄。这个赌场热闹的时候有二十多万的赌资在赌场上流动,我看到最大的一注是陈某甲当庄,小矿红下了八万多元,后来小矿红当庄,陈某甲下了八万多元。有一次赌场开在放马坪上的时候,被下山派出所的追,陈某甲的十四万元、小矿红的十七万元都放在赌桌上没有拿,后来颜克厅、龙学伟等股东从抽得的水钱里拿了三十一万元出来赔偿了。

(17)被告人赵海燕供述:2013年2、3月份,我丈夫李华到颜克厅、龙学伟、郑小兵和安龙一个男的合伙开设在兴仁县高武、哨上赌场里面赌钱,李华赌了一个多月,就输了两万多元,后面李华就和颜克厅等人商量入股一起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在高武哨上一带,赌场分白天和黑夜。龙福林、石显龙、欧阳江涛三人负责打水;放码的有兴仁的白某某、王鑫、杜曼;开车的主要由田宗元、杨红林、矮儿、周学波。郑昌勇及他两个侄儿子负责找场地。一直开到2013年6 月龙学伟结婚就没有开了。我听他们说一般每天打得的水钱有 10000多元,生意好的时候打得水钱2至3万元。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经颜克厅、杨红林指认现场位于兴仁县屯脚镇瓦厂村三家寨组杉树林北侧林子内;兴仁县屯脚镇瓦厂村三家寨组杉树林西侧林子内;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黄土佬村扒古组32号何仕刚家中;丰岩村田湾组王元志家中;丰岩村田湾组生猪养殖场内;丰岩村伍篙组29号谢信波家中;丰岩村伍蔷组祭山林内;下山镇哨上村扎营坡组郑德辉家院坝内;下山镇哨上村扎营坡组郑德辉家对面的林子内;下山镇哨上村马槽地组25号屠志春家中;哨上村马槽地组24号阮兴华家中;哨上村马槽地组22 号阮某某家中;城北街道办事处丰岩村雷家堡堡板栗树下;下山镇哨上村石丫口组王攀华家房屋后一树林内;下山镇哨上村瓦房组陈某丙家废弃瓦房内 ;下山镇哨上村瓦房组路边烤烟房内;下山镇哨上村上当格田组梁光奎家中;下山镇哨上村上当格田组一杉树林内;下山镇崩土村高耕田组放马坪一空地内;下山镇马乃屯村上坝组一树林内;下山镇白岩村猫猫坪组甘清江家院坝及竹林内;下山镇白岩村猫猫坪组穆家树林内;下山镇白岩村二组马某某家中;李关乡保驹村熊玉昌家中;李关乡保驹村一杉树林内;真武山街道办事处六村民二组8号顾德秀家中;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丰岩村伍篙组谢光辉家中;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黄土佬村杨家山组;丰岩村田湾组一杉树林内;下山镇哨上村扎营坡组郑远坤家;下山镇哨上村上当格田组郑昌珍家;下山镇哨上村上当格田组奎兴波家中;下山镇白岩村猫猫坪组谢忠伦家;下山镇哨上村当格田组黄顺玉家 ,下山镇哨上村扎营坡组郑德辉家中、下山镇哨上村扎营坡组郑德辉家对面李子树下;东湖街道办事处上屯桥村一组1号郑明秀家中等地。

(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颜克厅辨认,第23页照片中的4号是为赌客提供赌资的赵海燕;第25页照片中11号是负责抽成的龙福林;第27页照片中的4号是负责招揽赌客的杜曼,11号是为赌客提供赌资的罗洪萍;第29页照片中12号是负责背赌具的小海;经龙学伟辨认,第44页照片中11号为负责抽成的龙福林;经欧阳江涛辨认,第61页照片中的9号是为赌客提供赌资的白某某;经杨红林辨认,第99页照片中的4号是负责抽成的龙福林;经田宗元辨认,第113页照片中的11号是在赌场抽成的龙福林;经周学波辨认,第72页照片中的4号是为赌客提供赌资的赵海燕;第74页照片中的9号就是为赌客提供赌资的白某某。

2、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初,被告人李华与杨兴刚、王明会、韦晶、杨小榕(后四人另案)等为股东,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按赢家5%提取利润,先后在兴仁县李关乡鹧鸪园、屯脚鲤鱼坝、屯脚马路河、屯脚蚌街等地的村民家中、废弃房屋、树林内等地方,设多个赌点,采用摇骰子玩扑克“挖豹子”方式,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不封顶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李华非法获取了数额不等的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证实经辨认指出公安机关提供12张照片中的7号是在杨兴刚赌场看场子的高金波。

(2)证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证实经辨认指出公安机关提供12张照片中的6号是在杨兴刚赌场放赌债的老娘(卜祥英)。

(3)刑事案件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8-9月期间、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开设赌场的地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证言:2013年3月份,我到杨兴刚等开在屯脚附近一带的赌场内赌钱,后来和杨兴刚混熟了,杨兴刚叫我帮他撑场子,经常电话叫我到他场子赌钱,一天赢了两几万或输了五几万就不赌了,我在这赌场上输了六七万元。在杨兴刚、李华开的赌场上,我经常看到一帮人扛着刀在看场子,我看见杨某甲和艾开成,我最后一次去赌场是2013年12份,输了九万多元后就没有去了。杨兴刚、李华开在屯脚马路河赌场被砸时,艾开成打电话给我,后我开车送到现场,参与追打砸赌场的人。在赌场放码的有卜祥英、王鑫等,赵海燕负责背码钱,放码的利息是按每天万分之五百元收取。

(2)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2013年农历4月开始赌博的,一直赌到七月间,在兴仁屯脚附近的山上,经常换场地。主要股东有巴铃的杨兴刚、兴仁的李华,我们这边有杜曼等人参赌,放码的有安龙的队窝,兴仁的白姨妈、老娘等,按每天万元收取五百的利息。我们都是用骰子打点,用扑克挖豹子,最低下一百,最高没限制,我看到最高的一注有五几万,我在这个赌场总共输了八九千元,这个赌场少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多的时候有百把人,有人专门带有钢管砍刀在赌场维护秩序。2013年7月的一天,李华打电话给我,说他和水晶、杨兴刚在屯脚开了一个赌场,叫我带赌客去赌钱,每天给我发几百元的费用,李华叫我坐水晶的车到屯脚石化加油站那里有工作车接我,开工作车的叫老剑(王应刚),我知道赌场的三个股东是李华、杨兴刚、水晶,打水的是陈某乙,看场子的两个提得有砍刀,我还看见一个叫周光志的老者,安龙的队窝、兴仁的白姨妈长期在这个赌场放码,他们都是采用挖豹子赌钱,赌客主要是安龙、普安、贞丰的,我带赌客去赌,多的时候股东一天给我500元,少的时候100元,杨兴刚、李华、水晶都发钱给过我,总的得了4000多元,被我赌输了。后水晶退股了,股东换成杨兴刚、李华、杨小榕,打水的除了陈某乙,还有一个男的,赌场都在屯脚周边,总的十多个点,马路河、蚌街、三角坝、三家寨、还有一个开农家乐的农庄里面,经常换地方,我们都是在屯脚加油站或安龙到屯脚路边一家开油罐车的地方乘车去赌场。

(3)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我去屯脚三角坝钓鱼,经过一片松林的时候,看见杨兴刚、李华、王明会、水晶、小伟、兴剑等人蹲在松林边,当时杨兴刚叫我去赌钱,我没去,他们在松林里搭了一个棚子组织人赌博,王明会和水晶告诉我,他们和杨兴刚、李华合伙开设了一个赌场就在屯脚周围的几个点,一个赌点赌几天又换另外一个点。杨兴刚等开设的赌场当时是兴仁最大的一个,听说凯里出了赌场爆炸事以后,杨兴刚等的赌场就没有开了。

(4)证人敖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以前,王某甲喊我去屯脚老黑、小伟、杨兴刚、王明会、水晶、李华的赌场去赌钱,王某甲多喊一个人就多得一点钱,场里放水的有王鑫,杜曼。赌场地点就在屯脚附近的山林里,我参赌三四十次,约输掉30万,赌场里每次输赢少的四五十万,最多时有百万元,我给杜曼、王鑫借过码钱,每万元每天收五百元的利息。

(5)证人万某某证言:我从2013年4、5月份到到10月期间,到屯脚杨兴刚、水晶、王明会、李华合伙开的赌场里赌钱,输了六七十万,陈某乙、艾开成也参与开赌场。在屯脚周围经常换地点,赌场放码的有安龙的队窝,兴仁的白姨妈,赌场里的有个韩龙,有个叫闪脑壳,我在这个赌场前后赌了五几个月,用骰子打点,扑克牌挖豹子,最低下注100元,最高不封顶,最低时有三几十人,多的时候有60多人,从安龙来这个赌场赌钱的有我、敖老水、王毛儿、朱长江。

(6)证人岑某某证言:2013年3月到6月份这段时间,我主要在兴仁县屯脚附近一带赌场赌钱,赌场是杨兴刚、李华、水晶开的,艾开成和陈某乙也参加开赌场的。陈某乙负责抽水钱,有时我看见艾开成打庄,有时七八十人,有时上百人。赌资一般在十多二十万左右,最低下注100元,最高我看见万把块钱,赌场上放赌债的有安龙的队窝、王鑫、兴仁的白某某等,按每天5%收取利息,我们去赌是王某甲电话喊去的,专门有安龙的开车接送。

(7)证人杨某乙证言:2013年4、5月份的时候,我在杨兴刚、李华、水晶合伙开在屯脚马路河一带的赌场内放码,赌场大都设在山上,少时二三十人,多时四五十人,有赌钱的、放码的、照看赌场的,以纸牌挖豹子的方式赌,赌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杨兴刚们以提取提成获利,负责场地费、哨兵费等,赌场内看场子的有十多人,我只认识韩龙和艾开成,赌博的大多数是安龙人。

(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我与张金丽去屯脚蚌街杨兴刚与水晶开在一个树林里的赌场内,是到蚌街后电话联系杨兴刚喊人开面包车来接我们进去的,这个赌场有七八十人参赌,用纸牌挖豹子,最低下注100元,最高下注8000元,张金丽在赌场放高利贷和收以前的赌债,赌场有十来个马仔,有四五个负责看场子带有刀,刀把是钢管做的有一米左右长。有两个专门负责打水,其中一个叫陈某乙。要进这个赌场要事先打电话给杨兴刚。放高利的有白姨妈、李华家两口子等,我们去了四五次,张金丽收得一万多元的赌债后,说这个赌场放高利的人多没法做,我们就到花江的赌场去了。

(9)证人丁某某证言:在2013年7月份,有一帮人到戈塘镇联新村林场组我家坝子里赌钱,赌了三天,他们扛起桌子板子来的,用骰子和扑克牌挖豹子赌钱。间隔两天,他们又到我家屋后的树林里赌,他们有六七十人,其中有一个叫老张,他给了我550元。

(10)证人白某某证言: 我2013年6月至9月在杨兴刚等人开设的在兴仁县屯脚的马路河、鲤鱼坝、三角坝、长青、蚌街以及附近一带的赌场上放码,在赌场内我借钱给参赌人员,按一万元每天五百元的利息收取,期间借钱给王鑫、小伟、王陆、王明会、李华、杨兴刚、李某甲等。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华供述:2013年3月左右,我和颜克厅、龙学伟等人合伙开赌场,到6月份左右,因赌客少赚不到钱,龙学伟结婚我们就把赌场关闭了,我分得二万多元被我赌输了。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初,我和杨兴刚、水晶入股开设赌场,赌场在屯脚周边的马路河、三角坝、三家寨、屯巴公路附近的山林里等六个点,我入股十多天后,水晶和王鑫在安龙打架就退股了,我也有多天没在,后想赚点钱,又去找杨兴刚合伙,在赌场里打水钱的有下山的陈某乙、肖尧,水钱由杨兴刚管理,除去支付每天放哨100元、开工作车200元或300元、维持秩序100元、打水400元或600元、搭建赌场、赌客红钱、买赌具等费用后,剩余的钱是利润由股东平分,艾开成的单独发,多的时候五六百元,少的时候一分都没有,我进去的时候是韩龙负责看场子,韩龙被抓后换成艾开成负责,水钱由杨兴刚管理。看场子的平常在赌场里,有人闹事就有他们出门处理,看场子的有韩龙、艾开成、苏波、金小波、王某乙、杨红,小海等人。开工作车的有小贵友、余某某,后期又加入了高波,杨兴刚安排小贵友找了几个人来放哨,其中一个叫林老八。看场子的有五六把刀。苏波经常开一辆中华车到赌场,车上有两把刀,赌场以挖豹子放哨赌钱,放码有安龙的队窝等,赌客有兴仁、安龙、普安、贞丰的,多时六十多人,少时少时二三十人,由于杨兴刚滥赌,输了借码钱又不还,把赌场名声搞臭了,赌客越来也少,2013年底14年初的时候安龙的杨小榕也入股到赌场里,但已没赌客了,2014年1月初就关闭了。王明会之前也是赌场的股东,安龙来的赌客有王某甲,小刘等。期间总的水钱有四五十万,每人分得3万多元,被我赌输了。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3年11月27日下午,龙先俊、方忠胜、李金友等人租赁双某某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屯脚镇马路河村,蒙古、龙先俊砸毁了杨兴刚、韦晶、李华开设在屯脚马路河的赌场,并抢走赌资,龙先俊等人在开车跑的过程中,被看守该赌场的艾开成、高金波等人拦截,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李华、艾开成、王某乙、余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后五人另案)持刀、钢管等,将龙先俊等人驾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为1795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28日双某某报警称自己的车在屯脚马路河路边处被人损毁。

(2)辨认笔录证实:经双某某辨认,指出照片中的5号系向其租车的方忠胜,住安龙县海子乡石丫口村小湾组。指出7号系龙先俊、8号系李金友,二人系向其租车的人。

(3)面包车被砸坏的照片证实:车子损坏的地方。

(4)钰力汽车租赁协议证实:2013年11月29日方忠胜从钰力汽车租赁租赁的一辆号牌为×××的车事实。

(5)仁和汽修厂报修单证实:证实了这辆车修复费花费了17855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证言:在2013年11月的一天,蒙古喊人来抢杨兴刚的赌场,抢了两万多元,后蒙古喊来的人被杀伤了,我在马路河的第一个寨子的公路上看见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被砸,所有玻璃都被砸烂,李华在现场讲车子是蒙古的,蒙古被打跑了。肖某某的脚掌骨在这次打架中被撞断。

(2)证人肖某某证言: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安龙新桥的蒙古喊七八个人来砸杨兴刚的赌场,把赌桌砍了,抢起赌场桌上的钱开车跑,当时我和余某某拿有一米多高的钢管,高金波、王某乙、刘某某拿的都是一米多长的砍刀将蒙古拦住,艾开成开车撞蒙古时将我的脚掌骨撞骨折,我就被艾开成和高金波送去医院,后听说蒙古那边的人被我们这边的人杀伤了,他们开来的面包车被砸了。

(3)证人贺某某证言:2013年11月27日,我租了一辆车去赌场玩,停车后见蒙古等几人提着刀从赌场出来,艾开成、肖某某、王某乙等人提刀追蒙古。后知道是蒙古喊人去抢李华、杨兴刚在马路河开的赌场,开车跑时,艾开成等人去追,我开车载李华去看艾开成等人,蒙古等人下车跑了,他们开去的车被砸了。

(4)证人吴某某证言:听杨兴刚讲有5、6个安龙人来砸杨兴刚的赌场,被杨兴刚们打了,有一辆面包车被砸。

(5)证人石某某证言:我拉煤路过屯脚时遇到堵车,见到杨兴刚、艾开成等四十多个人站在路边的田里,后来听说是鲁础营大双的一个兄弟去带人去砸杨兴刚、李华开的赌场。

(6)证人王某乙证言:2013年11月,蒙古和龙先俊开车到杨兴刚在屯脚的赌场内砸赌场并抢走了赌资,我和刘某某、金小波、肖某某去拿刀并驾车将蒙古拦住,双方持刀对砍,我和对方一个小伙对砍,两人的刀砍断了,艾开成开车从后面撞蒙古,将肖某某撞倒地上,肖某某就起来开余某某的车将蒙古撞倒,蒙古跑后,我和刘某某、金小波、余某某持刀去砍蒙古他们开来的面包车,后我和艾开成、高金波、杨某甲拿刀去砍蒙古带来的一个小伙,艾开成杀伤龙先俊睡在地上,李华、杨兴刚没有动手。当时砸车的有我,李华、艾开成、小昊、余某某、高金波、刘某某。

(7)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杨兴刚和李华开设在马路河的赌场,被安龙的蒙古带人来砸场子,砍了桌子,赌场上的钱也不见了,我跑了二三分钟,金小波就打电话叫外面的人把蒙古拦住,金小波喊我和肖某某一起开车去温老六家拿刀拦住蒙古,我们把刀拿起之后就开车回来在一家新修房子的路上拦住蒙古们那一帮人,我们就下车和蒙古那一帮人对砍,当时我拿的是一把焊接有钢管的一米多长的关刀,用刀砸对方一个人的头,对方那个准备打我,肖某某叫我让开他开车过来撞,我追了十多米回来,看见李华、艾开成、余某某、王某乙、高金波砸蒙古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我捡一根钢管砸面包车后门,李华拿铁棒砸车的尾灯和车的侧面,玻璃是艾开成,王某乙,金小波砸的,肖某某的脚掌是被艾开成开车撞断的。过了两三天我去兴仁看肖某某,听说杨某甲等又追去把对方打伤了。

(8)证人杨某甲证言: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当时杨兴刚的赌场是开在屯脚镇马路河的,当天下午艾开成打电话给我说赌场被抢了,叫我喊人下去帮忙,我在马路河三岔路口见到高金波,高金波说蒙古、龙先俊带了八九个人去杨兴刚的赌场抢走了两万多元,艾开成、高金波、矮儿、王某乙、肖某某、刘某某、余某某提刀追到蒙古们,在大路上把蒙古们拦住了,艾开成开车撞蒙古,不注意将肖某某的腿撞断了,后他们在大路上和我们对打,把蒙古、龙先俊等打跑后了。后往蚌街方向走了几分钟,看到杨兴刚、李华、艾开成、肖尧、王某乙,对方的几个在场,抢赌场的龙先俊站在一边,艾开成、金小波杀龙先俊,被张某乙和雷大双拉住了,我下车和金小波每人提把刀去打另一个小伙,追上后按在地上准备杀,被李华拉住了。后我和张某乙、艾开成、高金波将肖某某送去医院返回马路河场子上的时候,到蒙古们停车的哪里,有人用刀杀车子里的坐垫,艾开成用匕首杀车子的轮胎,我用手和脚踢车子的引擎盖和仪表盘、车门,高金波砸哪里我不知道,之前他们怎么砸的,我不知道。

(9)余某某的证言:2013年的11月底的一天下午,当时杨兴刚等人把赌场开在兴仁县屯脚马路河附近已废弃的瓦房后面的空地上,蒙古带了八九个人来砸赌场,赌场的人以为是公安抓赌,吓散了,看场子的高金波就跑出来停放工作车的地方,讲走,提刀去,后金小波喊起我、肖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五人开车到温老六家提刀,在马路河路口遇见蒙古开车出来,高金波讲是他们,我们就扛起刀拦下了蒙古那边的人,我们每人手里都有一把一米长的焊接钢管的杀猪刀,蒙古那边的人扛起刀和我们对砍,后艾开成开车出来撞蒙古那边的人,就把肖某某撞到在地,肖某某就起来开车去撞蒙古们,蒙古那帮人就跑了。后艾开成开车送肖某某去医院,杨兴刚带人去追蒙古,没有追着就回到蒙古停车的地方,李华用一米多长的钢管焊杀猪刀砸蒙古的车挡风玻璃和面包车的后面,高金波用匕首把车轮胎戳破,王某乙砸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后杨某甲也赶到了,持刀参与杀对方。砸车的还有吴小昊的两个兄弟,小海的三个兄弟飞龙、丁拐、油照马及高金波、王某乙。砸车的时候在场的有杨兴刚、李华、我、王某乙、刘某某。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双某某的陈述:2013年11月29日出租给方忠胜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在屯脚马路河里面被人砸了,我到现场看见全车的玻璃窗全部砍坏,车轮也被杀坏,我拖到修理厂修理费花了17000多元。我只听说租我车的人开车去冲人家赌场,被赌场里的人砸的,第二天我到医院找到龙先俊和李金友。我多处打听,听说他们是跑赌场的。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华供述:2013年约11月左右,安龙的蒙古找到杨兴刚,说要收保护费,杨兴刚没有同意。约11月底的一天,蒙古、龙先俊就喊了7、8个人开了一辆面包车来赌场,直接提着刀到赌场里砍赌场里的桌子,把赌客吓跑了,把赌桌上的钱也抢跑了。看场子的艾开成,王某乙、金小波、肖某某等人提刀想拦住蒙古、龙先俊等人,双方在赌场附近打了起来。后艾开成他们把蒙古、龙先俊们打跑了返回来,又拿刀将蒙古一伙人开去的面包车砸坏了,我和杨兴刚当时在路边看。

(五)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双某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损失为人民币17955元。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砸车的现场位于兴仁县屯脚镇蚌街村杨寨组公路上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李华辩称其是在场劝阻,未参与砸车,经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王某乙证言证实,李华参与砸车,因此对李华的辩解不予采纳。且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信。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颜克厅等十七人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思美、蔡松于2014年6月3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周学波于2014年6月6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白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罗洪萍于2014年6月30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4月25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欧阳江涛于2014年5月12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石显龙于2014年5月19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田宗元于2014年5月28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龙福林于2014年5月30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打黑办自首;被告人颜克厅于2014年4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龙学伟于2014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红林于2014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杜曼于2014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鑫于2014年4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华于2014年6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海燕于2014年6月10日被抓获归案。

3、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曼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于2010年11月16日被裁定减刑予以刑满释放;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兴仁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兴仁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14年4月26日立案侦查。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兴仁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4月3日从杜曼手中扣押银灰色×××奔驰轿车一辆,×××车钥匙两把。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克厅、龙学伟、李华、杜曼、杨红林、田宗元、周学波、蔡松、龙福林、欧阳江涛、石显龙、白某某、罗洪萍、王鑫、王某甲、赵海燕、秦思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在开设赌场期间,累计参赌人数达到120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华将蒙古等人驾驶的车辆砸坏,鉴定损失达179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十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颜克厅、龙学伟、李华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股东开设赌场,起主要作用,系开设赌场的主犯;龙福林、欧阳江涛、石显龙负责抽取渔利;田宗元、周学波、蔡松负责开工作车,为赌客到达赌场提供便利;杨红林责开工作车,为赌客到达赌场提供便利,并且还为赌客提供赌资;白某某、罗洪萍、王鑫、赵海燕、秦思美为赌客提供赌资,杜曼、王某甲为赌场招揽赌客,杜曼还为赌客提供赌资,该十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帮助股东开设赌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华犯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白某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杜曼曾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颜克厅、龙学伟、杨红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华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违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杜曼、王鑫、赵海燕归案后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秦思美、蔡松、周学波、白某某、罗洪萍、王某甲、欧阳江涛、石显龙、田宗元、龙福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颜克厅、李华、龙学伟从轻处罚,对杜曼、白某某减轻处罚,考虑对杨红林、秦思美、蔡松、周学波、罗洪萍、王某甲、欧阳江涛、石显龙、田宗元、龙福林、王鑫、赵海燕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该十二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伍佰林提出:“被告人颜克厅开设赌场的时间为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以及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且在此期间内并未天天开赌;起诉书指控抽头渔利120万元证据不足,应认定为30万元;被告人颜克厅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克厅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的实际予以采纳;其所提:“被告人颜克厅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希望对被告人颜克厅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颜克厅系赌场股东,伙同他人开始赌场,其赌场赌博人员数量大,开设赌场地点多,社会影响恶劣,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余光云、黄俊杰提出:“被告人李华开设赌场的时间公诉机关指控为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不符合事实,应未3月底4月初至5月底6月初,2012年期间李华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李华在本案中并没有为赌客提供赌资,陈某甲的奥迪A6抵押给李华是因为其欠其他人的赌账向李华借款时用于抵押给李华,不是欠李华的赌账而直接抵押给李华的;被告人李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在本案中并未实际获利,且李华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和“李华参赌时间不长;指控李华参与开设赌场获利140万元证据不充分;李华不是恶势力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的实际,予以采纳。其所提“指控李华参与砸车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华参与砸车有刘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所提“李华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刑法规定的是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但是本案中被告人李华揭发的是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中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定其有立功情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黄启镜提出:“被告人王鑫系从犯、初犯,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鑫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的实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颜克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被羁押的一个月零五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龙学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杜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零四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撤销本院(2011)仁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对白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羁押的一个月零五天,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红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赵海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三千元)。

(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石显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欧阳江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十、被告人田宗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龙福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王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十四、被告人秦思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十五、被告人蔡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十六、被告人周学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十七、被告人罗洪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后十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扣押的银灰色×××奔驰轿车一辆,×××车钥匙两把,返还被告人杜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希圣

审判员  方厚德

审判员  任 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洪涛

陈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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