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胜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开胜,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1997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年5月21日因犯脱逃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月9日减刑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 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开胜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路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随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杨开胜处查获毒资100元,从陈某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开胜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筑公禁(毒检)[2015]2504号毒品检验报告、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杨开胜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且为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在庭审中,其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开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00元及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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