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介绍卖淫、姚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3:34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贵阳市人。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姜汉、谢青元,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贵阳市人,原贵阳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阳客车站店店长。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姚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雅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雇佣,由专人提供嫖客信息,负责接送陈某某、何某等卖淫女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各大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并发放招嫖卡片。

2014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开始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阳客车站店担任店长一职。胡某某等人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先后6次支付给姚某某12000元现金,作为姚某某为胡某某接送卖淫女在贵阳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阳客车站店卖淫以及发放招嫖卡片提供便利的好处费。

2015年3月11日凌晨,胡某某开车送卖淫女陈某某到贵阳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阳客车站店与嫖客商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同日,姚某某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世纪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主动退赃12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姚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营业执照、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胡家碧辩护人提出该案证据不足,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某某接送的卖淫人员有五六人,本案有被其接送的两名卖淫人员的证词,及收受其财物的姚某某的供述予以佐证,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受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七天酒店金阳客车站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处罚。庭审中,胡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姚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主动退还赃款,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的作案工具:400张色情名片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姚某某退还赃款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

二Ο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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