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重婚一案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34
自诉人王某,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年龄不详,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周某、张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指控周某、张某犯重婚罪,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张某重婚的事实。故自诉人王某控诉被告人周某、张某犯重婚罪缺乏罪证,自诉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予以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王某对被告人周某、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小涛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严 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