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谢建翀(曾用名谢建忠),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常传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建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建翀在其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西门看守所的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毒品。
2、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谢建翀在其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西门看守所的家中容留曾某某、熊某某吸食毒品。
另查明,对被告人谢建翀进行尿检,其检测结果为冰毒呈阳性。
被告人谢建翀于2009年10月9日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起止时间为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2月23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谢建翀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翀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建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建翀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他谢建翀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既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建翀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建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 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文 彦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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