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兴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其住宅一楼铺面内摆设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供人进行赌博,并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2014年12月30日,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乡派出所在开展黄赌毒专项行动中,于当日13时许在刘某住宅内查获老虎机7台、可供6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捕鱼机1台,且有方某某、曾某某、冷某某等6名未成年人在现场赌博。2015年1月9日,经普定县公安局普公认定字[2015]第002号认定书认定:刘某所经营的老虎机、捕鱼机为赌博游戏机,台数为13台。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方某某、冷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普定县公安局普公认定字[2015]第002号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宅内设置10台以上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间量刑的建议。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其住宅一楼铺面内摆设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供人进行赌博,并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2014年12月30日,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在开展黄赌毒专项行动中,于当日13时许在刘某住宅内查获老虎机7台、可供6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捕鱼机1台,且有方某某、冷某某、伍某某等6名未成年人在现场赌博。2015年1月9日,经普定县公安局普公认定字[2015]第002号认定书认定,刘某所经营的老虎机、捕鱼机为赌博游戏机,台数为13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供述,我家里有1台捕鱼机、有四五台老虎机,是安顺一个叫刘×的人拉来的,这些东西是他的,我只是负责帮他管理,赚的钱我们两个分。捕鱼机的玩法是上分打鱼,1块钱1000分,来玩的人给我1块钱,我就给他上1000分,他打满1000分我就退给他1块钱。老虎机是1块钱4个币,将币投进老虎机里,按动按钮,如果中了就会吐币出来,不中就不会吐币,赢得的币又可以拿给我换钱。每天有四五个人去我家玩,都是10多岁的鸡场坡中学和小学的学生,去玩的人每次买1块、5角的都有。2014年12月30日中午12点钟左右,有几个小孩在我家玩水果机,有一些在旁边看,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就把老虎机、捕鱼机都搬走了。这些老虎机和捕鱼机是被派出所查获的两三个星期之前拉来的,共赢利几十块钱,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了。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出生于2002年10月29日,是鸡场坡小学学生。2014年12月30日中午,我和我们班一个姓陈的同学去乡政府旁边的那家游戏机室玩,我买了1块钱的币,得4个,他放了1个币,赢了5个,后来又输完了,我正要走的时候派出所的就来了。我们玩游戏的方法是:先拿钱给老板买游戏币,把游戏币放进游戏机里面,按动按钮,就启动了,如果赢了它会吐币出来,赢的币可以拿向老板换钱,但我从来没有赢过。当时在她家玩的人有七八个,有一些比我大,有些比我小,像初中生。还有一些是在旁边看,人很多。没有大人去玩,都是小娃娃去玩。这家游戏机室的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晓得,是个女的,她家就在小红帽幼儿园过去那里。
3.证人冷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出生于2003年10月8日,是鸡场坡中心小学学生。2014年12月30日,我们吃完中午饭,我们班同学李某某阳喊我和他去看人家打游戏机,我就和他去游戏机室,有一大群人在那里,有的在旁边看,有的玩,我看见有1个人拿1块钱去给老板买了4个游戏币,然后把游戏币放在游戏机里面,按游戏机上面的开始按钮,如果所选的中了就会赢,如果赢了,再按退出按钮,它就会吐币出来,如果输了就不会吐出来。我看他们有时候输有时候赢,赢回来的游戏币拿去给老板兑钱,兑得钱就可以继续买,或者不兑钱也可以继续打。我看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去的时候有一群是鸡场坡中学的在玩,他们输完就走了,有1个是鸡场坡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还有1个是鸡场坡中学的,其他的我不认识,大概有20多个人在玩,大多数都是学生,初中的多,有的赢钱有的输钱,一会儿有人来一会儿有人走,有的没钱买游戏币的看了一会儿就走了。我们去玩的这家游戏机室的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晓得,有时候是个女老板,有时候是男老板,她家就在小红帽幼儿园过去那里,左家冲村口。
4.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出生于2001年7月24日。2014年12月30日中午1点过钟,我从鸡场中学水池那里翻墙出去,就和我们班的龙某、彭某一起去左家寨路口的台球室玩,就在那里看人家玩老虎机,鸡场中学和中心小学的学生都在玩,我看了10多分钟,派出所的和乡政府的就来了。这家台球室有4台老虎机、还有1台玩大币的老虎机、有1台捕鱼机。我半期考试后去玩过几次老虎机,玩老虎机是买币来投进去,选动物押注后,按开始后灯就转,押中后就得分,得分后就退币。捕鱼机是花钱让老板上分后,压分发炮打鱼,打中不同大小的鱼就有不同的奖励得分,得分后就可以退钱。老虎机小币是1块钱4个,大币是1块钱1个,捕鱼机是花钱上分,10块10块的上分,打输了又去上。我一般都买5块钱的,有时候没钱了就买1块两块的,都输了。去玩老虎机、捕鱼机的都是鸡场中学和中心小学的学生,还有一些大人也去玩,输赢几十块钱到几百块钱的都有。每次中午我去的时候人都很多,最少有二三十人,星期六人更多。我们经常都去玩,每星期回家得生活费回学校就偷偷跑出去玩,我听到人家讲赢钱才去的。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出生于2000年7月10日。2014年12月30日中午,刘大红拉起我和曾某某到乡政府后面、老计生股对面那家去玩游戏机。我们到的时候,里面有20多个学生,有一些在玩老虎机、有一些在玩捕鱼机,这些人有中学的学生,也有小学的学生,我只认识董某某。刘某某拿5块钱给女老板,叫女老板开捕鱼机给他玩,因为我不会,就和两个小学的学生打台球,刘大红和另外的两个玩捕鱼机,曾某某也给老板买了游戏币玩老虎机。我打了一会台球后就去和刘某某玩捕鱼机,但我没钱就没有买分,只是拿着操纵杆在那里玩,这时派出所的就来了。
6.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住鸡场坡街上,与刘某是邻居。刘某开设的游戏机室平时都是一些小学生、中学生去玩,主要是鸡场坡中心学校的学生和鸡场中学的学生,偶尔有社会上的小青年去玩。我家小儿子经常跑到她家的游戏机室玩,有些中学生上课的时候经常翻墙出来到她家游戏机室玩游戏机,这游戏机有点变相赌博的意思,对中小学生的影响很大。
7.证人勾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刘某,我们都是鸡场坡街上附近的,是街坊邻居。我看见有未成年人出入刘某家开设的游戏机室,都是鸡场坡中学和鸡场坡小学的学生,也有社会上的青年,但比较少,学生占多数。她家开设的游戏机室主要是影响中小学生学习,有些学生常去玩,不专心学习。我们家的孩子都长大了,参加工作了,所以对我们家没有多大影响。
8.普定县鸡场坡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户自建住房位于鸡场坡乡政府宿舍旁,自2013年年初以来,乡政府干部职工经常看到有鸡场中学、鸡场坡乡中心学校部分中高年级学生在刘某户出入。后又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某户开设有游戏机室,并经常容留学生玩游戏机,甚至有时通宵达旦,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接到举报后,该乡组织派出所、综治办、工商、文化等部门进入该户开展核查,该户确实开设有游戏机。2013年夏季,该乡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时,曾对该户游戏机进行取缔,但是后来还常常看到有学生进入该户,并接到了相关学生家长及老师的反映,直到2014年12月再次被鸡场坡派出所查处为止。
9.普定县鸡场坡乡鸡场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鸡场坡乡人民政府宿舍旁,刘某家开设的游戏机室,时有该校学生出入,影响该校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学校在做学生缺勤跟踪时,教师与家长联系学生去向时,家长在寻找孩子过程中,有部分学生是在刘某家开设的游戏机室里找到的,时有家长在游戏机室带着孩子到学校反映此情况。
10.普定县鸡场坡乡中心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鸡场坡乡人民政府宿舍旁,刘某家开设的游戏机室,时有该校学生出入,影响该校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学校在做学生缺勤跟踪时,教师与家长联系学生去向时,家长在寻找孩子过程中,有部分学生是在刘某家开设的游戏机室里找到的,时有家长在游戏机室带着孩子到学校反映此情况。
11.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0日13时20分至13时45分,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普定县鸡场坡乡鸡场村小街组刘某家一楼铺面进行检查,发现刘某家一楼铺面进门处放有1张台球桌,台球桌后面放有3台老虎机及1台捕鱼机,在隔壁房间放有4台老虎机,且有刘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冷某某、曾某某、方某某6名未成年人。
1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月7日,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扣押被告人刘某的海洋之星捕鱼机1台、龙虎豹老虎机1台、疯狂大白鲨老虎机2台、葫芦娃老虎机2台、动物乐园老虎机1台、霍元甲老虎机1台、游戏币883枚。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刘某辨认,在其家中查获的印有“龙虎豹”、“疯狂大白鲨”、“动物乐园”、“霍元甲”、“葫芦娃”字样的7台老虎机及印有“海洋之星”字样的1台捕鱼机为其开设赌场所使用的赌博游戏机。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及人员基本信息证实,经被告人刘某辨认,为其提供赌博游戏机的人是刘×。
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2月30日13时许被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查获,并传唤其到鸡场坡派出所进行讯问,2015年1月7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5年1月29日对被告人刘某取保候审。期间未对刘某采取过强制措施。
16.办案说明证实,通过侦查,向被告人刘某提供赌博游戏机的刘×目前在逃。
17.户籍证明证实,证人方某某,男,生于2002年10月29日;证人曾某某,男,生于1998年11月12日;证人冷某某,男,生于2003年10月8日;证人伍某某,男,生于2001年7月24日;证人李某某,男,生于2000年7月10日;证人刘某某,男,生于2000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女,1971年8月23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
18.普公认定字[2015]第002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游戏机照片、认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被告人刘某家一楼铺面内查获的老虎机7台,均具有押币、退币功能,且能正常使用;捕鱼机1台,可供6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具有押分、退分功能,能正常使用。根据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刘某所经营的老虎机7台、捕鱼机1台为赌博游戏机,赌博游戏机总台数为13台。普定县公安局已将该认定意见通知被告人刘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宅内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设置的7台老虎机及1台捕鱼机中,其中的捕鱼机具有可同时供6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故应当认定其设置的赌博机的总台数为13台,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颂辉
审 判 员 刘坤元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六年 一 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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