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兵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37
罪犯张龙兵(张小兵、张伟奇),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龙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张龙兵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6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张龙兵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龙兵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11—2013.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2014.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9日民事赔偿执行部分获得谅解并执行终结。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兵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龙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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