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靠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罪犯马关靠,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1月8日作出(1999)毕中经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关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关靠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黔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将马关靠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马关靠获减刑二次,共减刑三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3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马关靠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关靠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关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5—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关靠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关靠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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