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定全贩卖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原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黔毕刑经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定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人民币。宣判后郑定全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5日,本院以(2007)黔毕中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2年10月12日,罪犯郑定全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郑定全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郑定全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定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7—2013.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7—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定全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定全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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