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权帮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权帮,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权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权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权帮在盘县珠东乡独迷村卡舍的公路边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嫌疑物9.89克及作案通讯工具“Skyhon”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权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毒品辨认笔录、毒资辨认笔录、手机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上线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权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查获毒品海洛因9.89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权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权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9.89克及作案通讯工具“Skyhon”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司春艳
人民陪审员 邓 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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