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利减刑裁定书
本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200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胜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1月、2011年12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胜利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获评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获评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数罪,罪行严重。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胜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且系数罪,罪行严重,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两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胜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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