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涛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43
罪犯张应涛,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二监区服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应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应涛自服刑以来,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应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应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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