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虹飞减刑裁定书
罪犯江虹飞,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二监区服刑。系累犯。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江虹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虹飞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江虹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虹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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