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减刑裁定书
2007年11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安市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7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2011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9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30日止)。
2016年1月2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获监狱表扬,另查明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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