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汝惠介绍卖淫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显农
审 判 员 雷光辉
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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