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佳故意杀人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47
罪犯桂佳,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8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桂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3)都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定性部分,撤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3)都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量刑部分,认定桂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该犯于2013年12月26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1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桂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桂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桂佳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桂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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