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朝金强奸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48
罪犯赵朝金,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2年9月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朝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2016年1月2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朝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朝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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