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仁贵贩卖毒品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48
罪犯周仁贵,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8年3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仁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出罚金1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2011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23日止)。

2016年1月2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仁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仁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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