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军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09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贤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2012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3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7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
2016年1月2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贤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贤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贤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