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良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52
罪犯田维良,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系老年犯。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维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田沟监狱执行。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维良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罪犯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维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维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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