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开亮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53
罪犯程开亮,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医院监区服刑,系累犯、老年犯。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开亮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开亮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开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系累犯,但鉴于其系老年犯,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宽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开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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