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胜福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3:54
罪犯吕胜福,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胜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胜福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2.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7.8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再查明,该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吕胜福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积极退清犯罪所得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胜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兴 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刻 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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